关于黄河定边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中电投定边董新庄风电场49.5MW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黄河定边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中电投定边董新庄风电场49.5MW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黄河定边新能源计划〔2014〕16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拟建工程位于榆林市定边县东约15km的砖井镇,海拔1400米至1600米,设计安装25台单机容量2000kW的发电机组,其中1台限制出力1500kW,总装机容量49.5兆瓦。工程永久占地14.24公顷,临时占地8.87公顷。本次评价范围包括升压站电磁辐射影响,不包括出线部分。工程总投资44015.95万元,环保投资203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0.46%。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可作为项目核准的依据。
二、项目建设应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在动工前30日内与环境监理单位签订环境监理工作书面合同,并报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站备案;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理情况作为批准本项目试生产的依据,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试生产前,应向我厅提交书面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在试生产期间,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省环境保护执法局和陕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榆林市环境保护局和定边县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分送省环境保护执法局、陕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榆林市环境保护局和定边县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