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风能资源开发管理,规范风电项目建设,促进风电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包括风电场工程的建设规划、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核准、竣工验收、运行监督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各省(区、市)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组织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委托国家风电建设技术归口管理单位承担全国风电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所有风电项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还应符合《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0)29 号)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划
第五条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是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的基本依据,要坚持“统筹规划、有序开发、分步实施、协调发展”的方针,协调好风电开发与环境保护、土地及海域利用、军事设施保护、电网建设及运行的关系。
第六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含百万千瓦级、千万千瓦级风电垂地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在进行风能资源评价、风电市场消纳、土地及海域使用、环境保护等建设条件论证的墓础上,确定全国风电建设规模和区域布局。
第七条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要求,在落实项目风能资源、项目场址和电网接入等条件的基础上,综合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组织编制本地区的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与年度开发计划,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风电建设技术归口管理单位。
第八条风电建设技术归口管理单位综合考虑风能资源、能源藉求和技术进步等因素,负责对各省(区、市)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与年度开发计划进行技术经济评价。
第九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法对地方规划进行备案管理,各省(区、市)风电场工程年度开发计划内的项目经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电价补贴。
第十条各电网企业依据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备案的各省(区、市)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年度开发计划,落实风电场工程配套电力送出工程。
第三章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选址测风、风能资源评价、建设条件论证、项目开发申请、可行性研究和项目核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企业开展测风要向县级以上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气象观测管理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风电项目开发企业开展前期工作之前应向省级以上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提出开展风电场项目开发前期工作的申请。按照项目核准权限划分,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开发前期工作申请由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受理后,上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批复。
第十三条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的年度开发计划,应包括建设总规模和各项目的开发申请报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均应包括在内。项目的开发申请报告应在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编制,包括以下内容:
(一)风电场风能资源测t与评估成果、风电场地形图测量成果、工程地质勘察成果及工程建设条件;
(二)项目建设必要性,初步确定开发任务、工程规模、设计方案和电网接入条件;
(三)初拟建设用地或用海的类别、范围,环境影响初步评价;
(四)初步的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满足上述要求的项目予以备案。
第十四条为促进风电技术进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选择特定开发区域及项目,组织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采取特许权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投资开发主体及项目关键设备。也可对已明确投资开发主体的大型风电基地的项目提出统一的技术条件,会同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指导项目单位对关键设备集中招标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