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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功率预报与电网协调运行实施细则(试行)

2012-02-27 来源:国家能源局 浏览数:3019

第三章预测预报数据要求及报送

  第十一条风电场功率预测时间尺度分短期预测和超短期预测两种,短期预测为风电场次日O时至未来72小时的功率预测,超短期预测为未来15分钟到4小时内的功率预测。
  第十二条风电场功率预报系统应至少包括数值天气预报产品接收和处理、实时气象信息处理、短期和超短期预测、系统人机界面、数据库与数据交换接口等功能。电网调度机构的风电功率预测系统除具备上述功能外,还应具备风电场预报数据接收、预报考核和信息发布等功能。
  第十三条风电场功率预报系统硬件应至少包括气象数据接收系统和处理服务器、系统应用服务器、安全隔离装置、人机工作站等;电网调度机构的风电功率预测系统的硬件除具备上述功能外,还应包括与风电场数据进行交王的服务器o系统部署及数据交互应满足《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风电场安装使用的功率预报系统应具备自动向电网调度机构上报数据的功能,上报内容应包括用于日前发电计划编制的相关信息、目内超短期预测信息和运行情况O
  第十五条日前发电功率预报信息包括次日∞: 15至24 :00 的短期预测功率及同期的预计开机容量,每日在电网调度机构规定的报送截止时间之前报迭。数据的时间分辨率为15分钟。第十六条日内超短期预测信息和运行情况包括:
  (1)每15分钟滚动上报未来15分钟至4小时的风电功率预报数据,数据的时间分辨率为15分钟。
  (2)每15分钟上报当前时刻的开机总容量。
  (3)每5分钟上报风电场实时测风数据。
  第十七条风电场的计划申报模块通过调度数据网E区与调度端连接,按照Dν1719-20∞的要求并以E文本格式传送发电计划建议曲线。调度机构以E文本格式向风电场下达风电计划曲线。
  风电功率预报信息的报送流程及数据交换的技术要求由各省级以上电网调度机构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并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四章凤电计划编制、下达和执行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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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上文 >> 《新材料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阅读下文 >> 关于加强风电安全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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