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督促并网发电企业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二)协助山东能源监管办制定并网安全性评价年度计划;
(三)协助山东能源监管办对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评审验收;
(四)对存在重大隐患、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机组,及时向山东能源监管办提出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的建议;
(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对并网发电机组进行管理,执行能源监管机构的有关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一)中介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
(二)严格执行山东能源监管办的有关规定,在规定范围内从事并网安评活动;
(三)严格遵守和履行与发电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按规定要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四)选聘业务素质满足并网安评要求并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参加并网安评工作;
(五)现场查评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并对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对评价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对现场查评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监督企业进行整改,并组织专家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将复查情况报山东能源监管办。
(七)接受山东能源监管办的指导和监管。
第三章 并网安评的评价内容
第十三条 并网安评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绩效;
(二)电气主接线系统及厂、站用电系统;
(三)发电机组励磁、调速系统;
(四)发电机组自动发电控制、自动电压控制、一次调频功能;
(五)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直流系统;
(六)二次系统安全防护;
(七)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直接影响的电厂其他设备及系统。
并网安评具体评价内容按照《山东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现场查评标准》执行。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适用评审方式的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应当依据《山东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现场查评标准》,按照下述流程进行:
(一)准备和申请。发电企业在做好“自查、自评、整改”、自主选择中介机构等准备工作基础上,向山东能源监管办提出开展并网安评的申请。
(二)现场查评。中介机构组织评价组,对被评价机组进行全面现场查评,出具评价报告。
(三)山东能源监管办组织评审专家组,对中介机构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根据专家组评审结果,山东能源监管办出具相应的评价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