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钢铁行业生产经营的规范管理,商相关部门后以公告形式公布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二)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规范申请、审核及公告程序:
1.现有钢铁企业均需纳入规范管理,申请规范的钢铁企业须编制《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文件(格式要求见附件)。地方企业通过本地区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钢铁企业的规范申请和初审,中央企业自审。初审或自审需按规范条件要求对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或自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及有关土地、项目核准或备案等审批文件、证明文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3.环境保护部负责现有钢铁企业环保要求符合情况的审查工作,未通过审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进行规范公告。具体审查办法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4.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组织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三)地方各级工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企业执行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央企业要自检,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部门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
(四)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规范条件实施工作。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五矿进出口商会组织企业做好行业自律、加强协调,使铁矿石资源流向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
(五)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
4.发生重大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
5.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六)不具备规范条件的企业需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应逐步退出钢铁生产。
(七)对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有关部门不予核准或备案新的项目、不予配置新的矿山资源和土地、不予新发放产品生产许可证、不予提供信贷支持。
四、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现有钢铁联合、冶炼企业。
(二)本规范条件所涉及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内容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附件: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申请报告
企 业 名 称:
(加盖公章)
申 报 日 期:
填 报 人:
联 系 电 话:
一、企业概况
企业名称、所有制形式、注册地址、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现有职工人数、现有生产能力(铁、钢、材),2009年实际产量、销售收入、利润等生产经营情况(格式见附表1)及有关土地、项目核准或备案等审批文件。
二、规范条件符合性分析
(一)产品质量
1、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描述,并附相关机构认证证书。
2、企业钢材产品类别及适用标准,两年内是否发生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属于国家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产品须附工业生产许可证。
(二)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1、企业能源管理体系描述。
2、企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设施及运行情况。
3、企业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达标情况(格式见附表2)。
(三)工艺与装备
1、企业现有主要装备情况,高炉须标明有效容积和风机,转炉和电炉须标明公称容量和平均出钢量、电炉还需标明变压器容量(格式见附表3)。
2、企业淘汰落后生产装备进展情况(格式见附表4)。
3、企业在建项目主要装备、规模及投资情况。
(四)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
1、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体系描述,两年内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及附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发放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企业上缴税收和交纳职工社会保险情况。
三、整改措施
申请规范企业在对照生产经营规范条件进行申报时,存在不完全满足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应提出整改措施及预期效果,并取得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认可。
四、结论
企业规范条件符合性分析的综合结论。
附表1:企业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