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00九年九月二十六日国务院下发国发〔2009) 38号文,同意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并转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文中指出:不少领域产能过剩、重复建设问题仍很突出,有的甚至还在加剧。特别需要关注的是,不仅钢铁、水泥等产能过剩的传统产业仍在盲目扩张,风电设备、多晶硅等新兴产业也出现了重复建设倾向,一些地区违法、违规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现象又有所抬头。
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到:风电是国家鼓励发展的新兴产业。2008年底已安装风电机组11638台,总装机容量1217万千瓦。近年来风电产业快速发展,出现了风电设备投资一哄而上、重复引进和重复建设现象。目前,我国风电机组整机制造企业超过80家,还有许多企业准备进入风电装备制造业,2010年我国风电装备产能将超过2000万千瓦,而每年风电装机规模为1000万千瓦左右,若不及时调控和引导,产能过剩将不可避免。
同时指出:抓住大力发展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历史机遇,把我国的风电装备制造业培育成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风电装备产能盲目扩张,鼓励优势企业做大做强,优化产业结构,维护市场秩序。原则上不再核准或备案建设新的整机制造厂;严禁风电项目招标中设立要求投资者使用本地风电装备、在当地投资建设风电装备制造项目的条款;建立和完善风电装备标准、产品检测和认证体系,禁止落后技术产品和非准入企业产品进入市场。依托优势企业和科研院所,加强风电技术路线和海上风电技术研究,重点支持自主研发2.5兆瓦及以上风电整机和轴承、控制系统等关键零部件及产业化示范,完善质量控制体系。积极推进风电装备产业大型化、国际化,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风电装备制造业。
(4)国家发改委下发通知取消风电工程项目设备采购国产化率要求
2009年11月25日,国家发改委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风电工程项目设备采购国产化率要求的通知》,取消发改能源[[200511204号文中“风电设备国产化率要达到70%以上,不满足国产化率要求的风电场不允许建设”的要求,并要求各项目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招标采购。
(5)国家《可再生能源法》修订
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通过修订的《可再生能源法》指出: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规划内容应当包括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
(6)国家能源局发布海上风电开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为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海上风电健康、有序发展,国家能源局于2010年1月22日发布了国能新能[[2010]29号文:《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据了解,该办法共十章三十八条,规定了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编制、海上风电项目授权、海域使用申请审批和海洋环境保护、项目核准、施工竣工验收和运行信息管理等各个环节的程序和要求。该办法明确,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作为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对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海域以及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居民海岛上的海上风电项目实
施管理,并在海上风电规划编制、项目核准、施工等阶段做好管理衔接。
(7)工信部征集风电设备制造行业准入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抑制部份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有关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09] 116号文)(以下简称116号文件)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组织研究并起草了《风电设备制造行业准入标准》(以下简称《准入标准》)。
2010年1月18日,按照116号文的部门分工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会同发展改革委产业协调司、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共同召开了“制定风电设备制造行业准入标准工作启动会”,并成立了专家编写组。编写组经过多次研究、论证,完成了《准入标准》征求意见稿。该《准入标准》从生产企业的设立、工艺装备与研发测试、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技术进步、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与劳动保障等方面对生产并网型风力发电机组的企业提出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