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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监会发布《关于加强风电安全工作的意见》

2012-03-09 来源:电监会办公厅 浏览数:3003

  (二十七) 风电企业要加强风电可靠性管理,建立可靠性管理工作机制,落实可靠性管理岗位责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信息。
  (二十八) 电网企业要加强对大规模风电并网产生的电力系统安全风险的研究分析,有针对性地制定系统反事故措施和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制定并落实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措施。要加强电网薄弱环节的建设改造,为风电接入创造条件;要加强输变电设备的运行维护,保证风电并网运行安全。
  五、风电调度管理
  (二十九) 电力调度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加强风电调度管理,在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实行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的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风电企业要严格遵守调度纪律,加强与电力调度机构的协作配合。
  (三十) 电力调度机构要加强对系统风电接纳能力的评估,将风电纳入月度电力电量平衡和日前调度计划管理,统筹安排运行方式。逐步开展风电场综合性能排序调度工作。直调风电装机容量达到100万千瓦的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原则上应设立风电(可再生能源)调度管理专职人员。
  (三十一) 电力调度机构要督促风电企业对已投运风电场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不具备低电压穿越能力的,要按照电监会《关于风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中有关风电机组低电压穿越能力处理意见的通知》要求,进行整改。
  (三十二) 电力调度机构要加强调管范围内二次专业管理,督促风电场开展二次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风电场进行涉网保护整定,做好涉网保护定值审核和备案。组织风电场开展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
  (三十三) 电力调度机构要逐步建立以省级和区域电力调度机构为平台的风电功率预测预报体系,开展覆盖调管范围的中长期、短期、超短期风电发电预报工作。风电场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建立风电功率预测预报系统,集中接入的风电场要按风电发电计划申报要求向电力调度机构上报发电计划。
  (三十四) 电力调度机构和风电企业要充分利用厂网联席会议等信息交流平台,按照有关规定披露风电运行信息,协商解决电力系统安全运行重大事项,促进风电与电网协调发展。
  (三十五) 风电企业要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风电设备的电气仿真模型和相关参数,配合电力调度机构开展对大型风电场接入系统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情况的研究工作,落实相关安全措施。
  六、风电安全监管
  (三十六) 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风电安全监督管理,强化风电建设、并网、运行和调度等重点环节的安全监管。要组织开展风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严格执行电力业务许可制度,定期进行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推进教育培训和技术交流,促进风电安全健康发展。
  (三十七) 电力监管机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要求,开展风电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责任追究。对发生风电安全事故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要及时进行通报,并督促企业及时落实整改工作。
  (三十八) 电力监管机构要发挥监督、指导和协调作用,督促风电企业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等方面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推进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促进风电安全健康发展。
  (三十九) 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对风电调度工作和风电并网检测工作的监管,督促电力调度机构强化风电并网运行管理和电力二次专业管理,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发电资源。
  (四十) 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要加强可靠性管理,强化可靠性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应用,及时发布可靠性指标,为风电设备选型、风电场生产运行和检修维护提供参考。
  (四十一) 电力监管机构要督促各电力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报送风电安全生产信息,按时进行信息统计和汇总,及时进行安全信息通报和披露。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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