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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关联方在美诉CFIUS越权 此前被其禁止经营风电

2012-09-17 来源:东方早报 浏览数:1762

 

  今年8月2日,CFIUS针对Ralls发出更为严厉的修订版禁令,其增加的限制包括:把三一集团[包括三一电气和三一重工(600031)]列为禁令对象,禁止未经CFIUS批准将Ralls风电场出让第三方(不管是否由外国资本控制)。
  三一重工副总裁段大为及三一集团副总裁吴佳梁控制着Ralls。根据亿城股份[3.30 0.00% 股吧 研报](000616)今年6月12日发布的一则公告,Ralls公司于2010年8月19日在美国特拉华州注册为公司法人,由吴佳梁持股20%、段大为持股80%,吴佳梁为首席执行长。
  另据Ralls提供的文件,Ralls希望在美国开发风电项目,并以此拉动三一风电机的销售。
  今年3月前后,Ralls收购了4个在美国俄勒冈州的风电场。此后不久,美国海军称,其密切关注其中一处风电场的所在地。美海军以风电场的“风力涡轮机对此处空气的扰动”和影响“军事飞机的低空训练”为由,要求Ralls改变风电场的位置规划。
  根据Ralls公司提交的文件,该公司立刻照办,并于6月28日向CFIUS递交了一份自愿申报,对收购交易进行披露。在法律规定的30天回复期内,CFIUS发出命令,即使更改了位置,该交易还是对美国构成国家安全风险,所有的操作必须终止,而不仅仅限于海军所关切的一处风电场。
  Ralls公司在法律文件中控诉称,CFIUS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或解释为何该项目有国家安全问题,甚至没说明为什么该交易应受到CFIUS的审查。
  法庭文件显示,Ralls正在寻求一份临时限制令或预先禁令,以便允许该公司在9月20日恢复风电场的建设。如果风电场在12月31日前无法并网,则Ralls将不能够获得2500万美元的联邦投资税收激励,一切投资都将泡汤。
  请来明星律师团队
  扳倒CFIUS并非易事。
  “对提交申请者来说,他们一般会遇到一个问题,CFIUS往往不明确阐明其关注的问题或阻止交易的理由。”华盛顿律所FreshfielDS Bruckhaus Deringer US LLP合伙人Robert Schlossberg对彭博社称,“而且,由于立法并不支持对CFIUS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法院通常会在国家安全问题上选择回避,这对原告起诉是非常大的困难。”
  虽然面临困难,但Ralls公司已下定决心,组织了明星级别的律师团队。
  彭博社14日报道称,Ralls的代理律师包括保罗·克莱蒙特(Paul Clement),他是小布什政府时期的首席检察长。Ralls还请来Viet Dinh,后者是小布什政府时期的司法部官员,帮助起草了美国的“爱国者法案”。该法案的目的是“使用适当之手段,来阻止或避免恐怖主义以团结并强化美国的法律”。
  Ralls公司的起诉主要包括三点,僭越法律授权、行事武断无常、违宪剥夺财产。
  美国知名律师事务所Reed Smith资深合伙人张晋蜀在财新网9月16日的专栏文章中指出,在Ralls案中,CFIUS干脆免去了向总统建议的程序,自己就发出命令终止交易。而且,CFIUS的审查范围本来只针对外国人的并购,而不是外国产品在美国的销售,这次命令Ralls不得把相关三一产品卖给别人,超出法律授权。CFIUS笼统地给了个“国家安全”的理由,不做任何进一步的解释,因此被斥为“武断无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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