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派出机构是否保留、人员如何安置也是此次机构改革的关键问题之一。2010年中编办增加电监会派出机构事业编制,人员编制在500人左右。
一位电力监管系统人士分析,电监会与能源局合并后,我国采用政监合一的能源监管模式。如果新的国家能源局以行政管理职能为主,则派出机构继续存在的可能性不大;如果政监并重,加强能源监管,则派出机构有存在必要,而且需要加强,并扩展监管职能至煤炭、油气等领域。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能源局与电监会职责整合,目的是统筹推进能源发展和改革,加强能源监督管理。由此,要求能源局重组后将监管职能将扩展到更多领域的呼声甚高。
“目前‘三桶油’资源配置、普遍服务等问题,煤炭市场化等问题都没有部门监管,有必要在没有成立能源局的省份设立地方监管机构。”上述电力系统人士认为,“最重要的是,在行政管理和监管上与地方合理划分,使地方能源监管机构能独立运作。”
在过去十年的电力监管进程中,国家成立了较为系统的监管机构,但独立监管仍不可行。原因是目前国内不具备独立监管所需的市场条件、法制条件、行政管理方式。从政监分离到政监合一,电力监管派出机构夹在改革中间。
“个人认为,区域能源管理机构肯定会存在,人员编制主要取决于职责定位。政监合一是一个过渡模式,待条件成熟后,应考虑成立能源监管委员会或能源监管总局。参照国家铁路局方案,铁路局在全国设立了沈阳、上海、广州、成都、武汉、西安、兰州7个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一位地方电监会官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