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项目审批手续将简化。根据国家能源局思路,对已列入国家有关能源规划需要审批或核准的项目,除涉及其他地区、需要全国统筹安排或总量控制的项目以及实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外资项目外,一律下放。
新能源项目审批权下放是行政让位市场的思路体现,但却难以规避地方政府投资冲动。主管部门只有在完善监管框架、提高技术扶持力度、明晰产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放权,才可能规避新能源产业过度竞争局面,达到激活市场效率的目的。
审批环节偏多是制约我国新能源项目上马速度的瓶颈因素之一,主管部门“抓大放小”的改革方向正是依此而来。然而,此举却引发业界对地方政府滥用权力之弊的担忧。此前风电经历了五年大跃进历程,地方风电云集,产业规模效应难以彰显,甚至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究其根源,风能发电等新能源项目对多个产业具有带动作用,可以快速提振地方GDP 指标,进而提升现任行政部门的政绩。所以地方政府往往对这些项目的审批乐此不疲。而且,准入门槛偏低、技术检测约束力弱等因素也在客观上加重了地方政府的话语权,难免引发腐败寻租等违规冲动。在这一语境下,更多项目审批权的下移,只会让既有问题积重难返,“一放就乱”的隐忧对于新能源产业的有序发展未必有利。
事实上,对于新能源项目而言,强大的资金实力只是第一道门槛,对核心技术的掌控才是产业发展之关键。遗憾的是,目前我国的产业资本还难以逾越技术上的短板,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技术创新体系尚未形成。例如,风力发电机兆瓦级以上的生产就主要依靠外方技术转让,大功率风电机组设备多依赖进口。其结果就是产业核心要素缺失,低层次、小规模重复投资现象泛滥,新能源产品的单位成本下降空间狭小。而且,地方“各自为政”式的新能源产业发展模式忽略了对下游产业消化能力的评判,许多项目在正式上马之后即面临销售无门的尴尬。
恰因此,我国亟待建立一套针对新能源产业的技术审核、认证和检测体系,以确保环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与此同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技术公关,尽快解决新能源产业技术整体落后的困局,着手进行统一的行业培训和技术孵化。此外,在审批权限下放之前,高屋建瓴的宏观协调工作不可或缺,包括各地产能划分、下游消纳能力信息披露等具体化指导工作当明确落实。只有在夯实这些行政基础工作的前提下,放手地方根据自身所长开发新能源产业,方可取得良好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