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集团的律师指出,作为外国企业诉讼CFIUS的第一案,联邦法院给予其中一项诉求的管辖权并受相关州法保护的财产权,就已经是非常大的胜利了。然而,就法律本身而言,总统和CFIUS在由国家安全因素而叫停外资并购的过程中,其权力并不受法院监控,法院仅可以要求其对程序本身给予补充说明。这样的说明对于Ralls集团的此次投资,或者中国企业在今后的“走出去”过程中与CFIUS的再交手,都没有什么太过革命性的意义。
因此,虽然在目前的法律背景下,状告CFIUS或是三一集团收回投资成本或继续为中国企业建立良好海外形象的有效方式。但即使三一集团最终赢得上诉,法院要求CFIUS解释其审查结果,也可能会是本案件的个别胜利,并不会简化和透明今后的审查程序,更不会为三一集团今后的赴美投资清平道路。相反,这还可能令一向政治紧张的华盛顿意识到外资可能对其大型经济项目造成的风险,令国会不吝继续扩大总统在审查和控制外资并购中的权限。此次诉讼虽然引发了比较大的公众效应,却未必能够给来自华盛顿的经济保护主义敲响警钟,变成中资企业“走出去”过程中与CFIUS交手的有力武器。在这个层面上讲,三一集团重金聘请知名律师坚持其上诉决定,可能是一个政治考量多于法律考量的商业策略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