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风电行业的特征之一就是合作社所有制或者称之为协会。在上个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安装的大部分风机,曾经并且现在仍然为地方合作社或者协会所拥有。那时,丹麦国内的各个风机“协会”通常都是草根阶层的积极分子,他们为了取得安装风机的许可而四处奔走,并积极参与公众辩论。
后来,个人对风机的所有逐渐取代了合作社所有。而现在,丹麦的各种机构和大型能源公司在风电场的建设和所有权方面占有越来越大的份额,尤其是大型的风力发电站。但是,合作社所有制依然是个重要的因素,而从2009年1月生效的新立法目的也在于鼓励地方对风能利用项目的参与和拥有。新的丹麦可再生能源法案规定,所有新的风电项目必须要由当地民众持有至少20%的所有权,比如以合作社的形式。
合作社的背景
合作社的基本概念可以简单的解释为,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来满足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自治组织。合作社也可以定义为,人们平等拥有和管理该企业,使用该企业提供的服务或者为该企业工作。1844年,英国罗奇代尔镇的纺织工人和其他的手工业者成立了公平合作社,打开自己的粮仓,以公平的价格售卖他们平时买不起的粮食。这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个成功的合作社,为现代合作社树立了典范。
丹麦第一个合作社商铺诞生于1866年,第一个合作社奶制品场于1882年在日德兰岛的西部建立。随后还建立了合作社屠宰场、饲料批发协会等。大量的合作社的成立可以看作是丹麦商业发展史上最重要的事件之一。
20世纪70年代,许多合作社在丹麦的农村消失。而那些依然正式存在的合作社,有的被大型机构或者企业兼并,并在全国范围内或者国际范围内运转。尽管合作社企业从数量上看是减少了,但是这种建立地方协会或者工作组织的理念依然在丹麦广泛存在,并为新的商务活动或者地方协会所采用。基于该理念,丹麦风机合作社或者协会应运而生。
实践中的合作社
丹麦的风机合作社通常是合伙人制,以合作社的方式进行日常运转。从法律角度考虑,他们需要实行合伙人制,这是因为如果以合伙人的形式,用私人收入申请风机贷款,利息可以享受税收减免,而合作社就不行。
在丹麦,风机合作社通常以合伙人的形式出现,负担共同的多项债务。实际操作中,这种共同的多项债务的风险被减少到最小,因为合伙人不允许签署合同债务。只要法律保证了这一点,还保证风机必须完全上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