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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2014-04-29 来源:黄河新闻网 浏览数:649

为了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4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4年5月16日前以电子邮件、信件的形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至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联系地址:太原市迎泽大街319号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邮编:030073
  电子邮箱:sxrdfgw@sohu.com

附:征求意见稿


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保障电力安全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和已建的电力设施保护。
  本条例所称电力设施是指火力、水力、风力、光伏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电力交易设施和有关辅助设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电力发展规划,使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相协调,并按照规划统筹安排电力设施用地、电力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也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五条 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保卫制度,保证相关资金投入,落实技术、设备、人员等防范措施,按照有关规范对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消除隐患,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运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应当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全社会电力设施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应当向电力管理部门报告或者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七条 风力发电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风力发电使用的发电机、变压器、升压站及其他有关附属设施。
  光伏发电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太阳能光能发电使用的电池组、控制器、蓄电池、逆变器及其他有关附属设施,太阳能热能发电系统及其他有关附属设施。
  电力交易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电力交易场所和计量、报价、信息发布等有关设施。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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