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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风电开发建设管理的通知

2014-05-17 来源:安徽省能源局 浏览数:714

   (四)企业在皖风电项目已完成吊装容量(含并网装机容量)占已核准风电装机容量一半以上。 
   三、简化风电项目核准流程
  根据《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规定,新建公共电源风电站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的市政府核准。扩建公共电源风电站项目,如需新增建设用地和申报国家接入系统设计评审计划,视同新建项目管理。企业在取得用地预审、环评、规划选址、节能评估审查等支持性文件后,自行组织具备新能源专业甲级工程咨询资质单位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将审查意见一并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四、强化风电项目建设管理
  已列入国家核准计划项目,投资主体组成已经过国家审核确认,核准前原则上不准变更股权结构,确因特殊情况需变更的,原投资主体绝对控股地位不得改变。建设期间,项目不准变更股权结构。对擅自变更的项目,不予申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同时停止企业继续在皖开发风电。项目应于核准后三年内完成吊装。
  五、做好电网接入服务工作
  省电力公司要积极配合做好风电项目的配套电网建设工作,落实电网接入和消纳市场,及时出具并网接入意见,加快配套电网送出工程建设,确保风电项目建设和配套电网同步投产和运行。
  六、实施风电开发奖惩机制
  已投产风电项目年平均利用小时超过2000小时,该区域后续项目可按10万千瓦开展前期工作。年度核准计划在满足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前提下,可增加申报1个5万千瓦左右风电项目。
  对影响我省风电健康有序发展的风电开发企业按以下规定给予惩罚:
  (一)对已核准风电项目中有2个及以上项目尚未进行风机吊装的企业,暂停申报下一年度风电核准计划。
  (二)对已批准前期工作项目2个及以上,且项目均不具备申报国家核准计划条件的企业,暂停新批该企业前期工作项目。
  (三)因自身原因未按时完成项目核准工作,浪费国家核准计划的企业,暂停上报风电核准计划;核准后两年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暂停其在皖后续项目开发。 
   (四)项目年利用小时数较少的区域,暂缓后续开发。 
  七、加强风电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
  企业应按照国家能源局《风电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在风电场主体工程完工,各专项验收及试运行验收通过后1年内开展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总结报告、验收鉴定书和相关材料报我局备案。我局将按照《风电场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对省内重点建设的风电场项目投产运行3年后开展后评价工作。
  八、加强风电信息报送和管理工作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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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上文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阅读下文 >>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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