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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修订了《山东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4-05-21 来源: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 浏览数:674

  中国风电材料设备网讯: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华电国际山东分公司,国电山东电力有限公司,大唐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各电力企业,有关单位:
  为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确保发电机组并网安全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安全[2014]62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山东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实际,我办修订了《山东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学习贯彻,并依据本细则的规定要求,切实履行相应职责,规范开展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2014年5月19日

山东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行为,保障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并网运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山东省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涉网设备、装置、系统及其运行、管理应当满足山东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并通过山东能源监管办组织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第三条 本细则中所称发电机组,是指包括火力发电机组、水力发电机组、核电站、生物质发电机组、太阳能(光伏)发电站和风力发电场等在内的所有发电设施。
  第四条 山东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范围:
  (一)山东省电网直接调度管理的所有发电机组。
  (二)山东省由地市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理的所有发电机组。
  (三)地(市)级以下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理的发电机组(不包括分布式发电设施)的并网安评工作参照执行。
  第五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通过并网安评。
  当发电机组并网必备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涉及并网安全的主要设备、重要辅助设备或系统经过改造的,可能影响到电网安全稳定的,应按本细则进行并网安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已运行机组应列入并网安评计划:
  (一)发电机、主变进行重大设备改造或整体更换的;
  (二)电气主接线系统及厂、站用电系统进行重大改造的;
  (三)电气主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直流系统进行重大改造的;
  (四)发电机组励磁、调速系统等其他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直接影响的设备及系统进行重大改造的;
  (五)山东能源监管办、电力调度机构认定机组并网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并网安评的。
  经有关发电企业提出申请或者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建议,山东能源监管办可以提前组织对相关发电机组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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