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电力企业应根据年度电力电量平衡方案协商签订购售电合同。
(十七)电网企业应制定保障可再生能源全额上网的并网措施。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满足并网运行的标准和要求,加强资源预测,保障运行平稳。
(十八)每年四季度,年度电力电量平衡方案应根据供需情况变化进行调整。方案调整后,电力企业应签订调整补充协议。
(十九)电力调度机构应合理制定年度运行方式,并报送同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区域电力调度机构还应将其年度运行方式报送区域内相关省(区、市)经济运行主管部门。
三、强化发电运行调节管理,稳定机组出力
(二十)发电企业应加强机组维护管理,提高机组可靠性,满足稳发满发和调峰、备用的需要。在电网安全和供热受到影响时,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也应通过购买辅助服务等方式适当参与调峰。
(二十一)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电网结构、发电机组技术条件和性能情况,按照保证安全、经济高效和兼顾公平的原则,安排发电机组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频、调压、备用。
(二十二)电力企业应根据电力设备检修导则和设备健康状况,向电力调度机构提出检修安排申请。电力调度机构在考虑相关因素后,经与申请单位协商,统筹安排年度检修计划,并报送有关省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二十三)发电企业临时检修或变更检修计划,应向电力调度机构提前申请;电力调度机构应视电网运行情况确定是否安排,并及时反馈。电网企业影响发电的临时检修,应提前与发电企业协商,尽量与相关发电设备的检修有效衔接,减少对电力生产供应的影响。对可能导致供应紧张的重大电力设备临时检修安排,电力调度机构应提前报送省(区、市)经济运行主管部门。
(二十四)发电企业应保证机组最小技术出力、最大技术出力和调节情况满足电网稳定运行要求,特别是满足电网大负荷运行和调峰需要,并落实调频调压的有关措施,保证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二十五)发电机组实际最大出力超过额定铭牌出力的,必须经电力科研、调度等有关机构按照规程进行运行试验,必要时应通过电网大负荷连续运行试验。经试验合格后的机组最大技术出力,各省(区、市)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应纳入电网的电力电量平衡。
(二十六)各省(区、市)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应设定年度允许非计划停运次数和时间的上限,对非计划停运超过上限的,适当扣减下一年度发电计划;对全年没有发生非计划停运的,适当增加下一年度发电计划。
(二十七)各省(区、市)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应根据发电机组保证出力、接带负荷和服从调度命令等情况增减下一年度发电计划。
(二十八)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应严格组织执行并网运行及安全管理规定。各省(区、市)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应和有关部门加大电网公平公正调度的监督,并加强发电运行等相关矛盾的协调。
四、加强燃料供应监管,保障火电正常生产
(二十九)各地应制定火电厂燃料存储标准和考核规则,完善燃料信息报送制度和燃料会商机制,加强燃料供应的监控和协调,及时发布燃料预警信息。
(三十)火电厂及其上级管理单位应认真履行保障燃料稳定供应的主体责任,加强与燃料生产、运输等方面的衔接,按存储标准要求购储燃料,并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燃料信息。
(三十一)电力调度机构应准确掌握调度范围内火电厂燃料存储信息,对低于燃料存储标准的,应及时对相关电厂发布电煤预警通知,根据电力供应情况合理调整发电出力,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省(区、市)经济运行主管部门。
(三十二)对于火电厂因燃料短缺造成停机或造成机组长时间不能按核定出力发电的,视同非计划停运。
五、优化安排发电组合,提高发电负荷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