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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集团在北京召开“美国风电诉讼案媒体说明会”

2014-08-01 来源:中国工程机械商贸网 浏览数:621


  申报不分先后 风电项目具有宪法保护的财产权
  还有几个细节,这样一个判决它有好几个中心的议题。一个就是说三一集团关联公司罗尔斯公司在风电项目具有宪法保护的财产权,这个意味着什么?在我们遭遇的情况里,美国政府首先一个立场是,因为你是外国投资者,你在美国投资一个项目即使你投资完成,交割完成,只要联邦政府没批准,你也不具有宪法保护的财产权,你的财产保护权是有条件的,不确定的,是不能享受宪法保护的。但是,巡回上诉法院明确地指出,像罗尔斯一样的外国投资者,一旦依法完成一个项目的投资,从项目交割的那一天起,宪法的保护就缝在了真相里,从那一刻起,你就有宪法保护的财产权。美国政府的第二个立场是,即使你有宪法的保护权,由于罗尔斯公司在交割项目前,没有提前申报,因此你就放弃了你在宪法保护下程序正义的权利。但巡回上诉法院说,没这回事。为什么呢,因为两个主要的条件,第一、721条款明确地指出,向CFIUS申报是自愿申报,不是强制申报;第二、721条款规定,对CFIUS 的自愿申报,可以在项目完成之前,也可以在完成之后。我们罗尔斯公司没有在项目之前申报,而是在项目之后申报。这是符合规定的,这不代表我们自愿放弃了自己应享有的权利。也就是说,在完成投资的那一刻起,我们就享有美国宪法的保护,我早一点申报,晚一点申报,都不意味着我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当然,我们认为早一点申报好一些,但这是我们自己的评估,这和你政府的动作那是两回事情。所以,国内的有些评论说,罗尔斯之前没申报所以美国政府可以下禁令。天下哪有这样的事?政府任何时候都应该依法行政,不能因为我当事人的动作而改变。
  历史上首次确定CFIUS不能逃避司法审查
  我还要再跟大家说一点,我看新闻评论在追问,这个官司下一步还要打到哪里去?我要告诉大家,关于CFIUS我们在一审的时候没有涉及,法院的法官说,CFIUS所做的这些已经被总统令所取代,再审就没有意义了。你们看见这个怪圈了没有——因为CFIUS采取的行动,对我们当事人造成了伤害,然后他采取的行动又要被相应的总统令取代,而总统令采取的行动又不受司法审查。这就造成了每一个投资者就像秋菊一样无处去伸冤,这也是为什么在CFIUS成立后长达半个世纪以上的历史,很少有人去挑战它,没有任何一个公司,不管你是从中国来的,还是从美国的盟友德国的、法国的,加拿大的、或是沙特阿拉伯、迪拜的,都不愿意去挑战CFIUS,这就是我刚才说的一个怪圈,CFIUS先对你下命令造成伤害,你要去找他的时候,他又抱着一个总统签字的总统令,结果总统令不受司法审查,叫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但是,这一次法院说,不对,因为CFIUS 相关的命令虽然被总统令取代,但是在未来,罗尔斯公司、三一以及其它外国公司还会在美国发展,还会遇到同样的问题,CFIUS还会对罗尔斯、三一以及其它外国公司在美国的发展造成障碍,我们(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要求地方法院立案实质审查。这是一个很大的突破,在历史上第一次确定CFIUS 以后做事不能逃脱法律的审查,不能因为CFIU的禁令效力时间短,而背靠总统这个大树就可以逃避司法的审查。这是很大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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