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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颁布12年后大修

2014-09-11 来源:中国能源报 浏览数:763

    落实责任 强化惩戒
    《安全生产法》颁布12年后大修
    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该《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该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这是《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通过公布12年以来最大的一次修改。
  创新:力求好政策落地有声
  国家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此前表示,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已经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为推进依法治理、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制秩序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也为我们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的解读,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有十大亮点: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二是建立完善了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三是强化了“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四是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五是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六是建立了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制度;七是建立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八是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九是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十是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值得一提的是,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创新性地发挥了注册安全生产工程师的专业作用,要求比较危险性的一些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等高危和事故高发单位必须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工作,企业必须要用注册安全工程师这些专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基础:做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记者发现,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对企业的针对性较原先来说更强。
  比如,规定了企业内安全生产责任的考核机制。虽然之前的安全生产法律规章也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且相应的责任人、责任岗位也一一对应,但是事实上,通常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很多地方仍然只是挂在墙上、应付相关部门检查的摆设。
  针对这种在很多地方存在的“公开的秘密”,此次修改之后的《安全生产法》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做实,建立了在企业内进行安全责任考核的机制。
  安全生产工作需要一定的资金成本支撑。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的要求,要求具实列支,专款专用,避免某些企业因费用成本在安全生产问题上偷工减料。
  此外,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对企业安全生产机构和人员的配备、职责规定更加严格。修改之前的《安全生产法》规定危化企业,生产、储存企业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接受培训,统一考试,取得资格方可上岗。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就扩大了范围,将道路交通和金属冶炼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也纳入了考试的范围。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机构的设计,原来规定是具备300人以上可以设立安全监管机构,现在降到了100人。凡是100人以上的企业都要设立安全监管机构。
  层层转包是我们国家建设合同里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层层转包、转包承租过程中必须得有安全生产义务的重新分配,对此,《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加强了对承发包方的管理,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这些规定使《安全生产法》对企业的主体责任具有实在性和实效性。
  处罚:大幅提高违法成本
  记者了解到,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吸取了实际执法中的一些经验和教训,对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全方位的加强,大大提高了企业的违法成本。
  如对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的处罚,如果企业发生了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原来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规定,一般是该负责人5年内不得再担任这个行业安全生产企业负责人,而按照现在的规定,则是终身不得担任。
  再如发生事故的,不仅要处罚企业,还将同时处罚企业负责人。而对于没有做培训教育,或者培训教育不如实记录的企业,以及没有做隐患排查、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没有建立、也没有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演练等等的企业,按照以前的规定是先责令改正,不改的再罚款;而按照现在的规定,责令改正的同时处以罚款,这就对企业有了一定的威慑力,避免了部分企业的侥幸心理。
  同时,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对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大大地提高了。对于一般事故,可以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较大事故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重大事故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如果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就是30人以上的事故,则处以500万元到1000万元以下罚款。如果重特大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罚款。如此大的罚款力度,再配合行政处分等其他措施,包括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足以对生产企业构成威慑力。难怪有法律专家认为,《安全生产法》经过修改后成为了我国最严格的专业领域行政法之一。
  除了上述惩戒措施之外,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还强化了双罚制度,对于违反本法的行为,将会既罚企业也罚企业里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时也加强了对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待解:安全生产的漫漫长路
  《安全生产法》经过修改之后较之前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相对于复杂的现实情况而言,仍是“鞭长莫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认为,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仍有遗憾之处。
  常纪文认为,《安全生产法》应当成为安全生产领域的一个基本法,这个基本法就应该由全国人大来通过而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来通过,它应该涵盖《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它应该是最重要的,主要的法律。但现在还是“三张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职业病防治法》还是各自为政。虽然《安全生产法》的修改还是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安全生产法》的协调性,但总体上来说,统一协调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中央特别制定了安全生产红线制度,这次修法对安全生产红线制度,比如安全生产的限制、禁止、鼓励,这些战略要求凸现不足。另外还有一些地方性探索比较成功的经验,譬如说把隐患当做事故处理,没有吸收进去。
  监管体制仍然没有得到理顺,安监部门提出来的呼吁,就是理顺综合监管和直接监管的管理,可能由于部分阻力没有进一步理顺。虽然此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把乡镇一级的监管也纳入进去了,但现在有的乡镇根本没有安全监管力度,即使有,专业性也不强,有很多是临时工,所以,应该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的能力建设和力量建设”加上。而对于高危企业,修改后的法律也没有规定强制性的信息公开义务。
  常纪文表示,一些处罚的严厉性还是不够。他举例说,安全生产经常存在连续违法的现象,只要不发生事故负责人根本就不在乎,而一旦发生事故负责人就会逃跑。所以,针对这一问题,或许有必要借鉴《环保法》的修改经验,引进“按日计罚”,就是按照违法天数来计算罚款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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