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实施系列法律法规及经济激励措施。美国是现代联网型风电的起源地,也是最早制定鼓励发展风电(包括其它可再生能源发电)法规的国家。1978年实施《能源税收法》,规定了购买太阳能、风能设备所付金额在当年须交纳所得税中的抵扣额度,同时太阳能、风能、地热等的发电技术投资总额的25%可从当年的联邦所得税中抵扣。1992年的《能源政策法》规定风力能源生产税抵减法案和可再生能源生产补助。1998年出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制(RPS)》,提出2010年7.5%的电力由可再生能源资源供应的发展目标。2004年能源部推出《风能计划》,着力引导科研向海上风电开发等新型应用领域发展,并通过制订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制(RPS)、减税、生产和投资补贴、电价优惠和绿色电价等多种多样的法律法规和经济激励措施确保风电产业的持续增长。
德国出台促进风电入市政策。 德国1991年通过《购电法》,明确了风电“强制入网”、“全部收购”、“规定电价”三个原则。2000年实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电力运营商必须无条件以政府制定的保护价,购买利用可再生能源电力,并有义务以一定价格向用户提供可再生能源电力,政府根据运营成本的不同对运营商提供金额不等的补助。在此基础上,政府还制定了《市场促进计划》,以优惠贷款及补贴等方式扶助可再生能源进入市场。
英国实施风电到户计划。 2007年12月,政府宣布《全面风力发电计划》,将在英国沿岸地区安装7000座风力发电机,预计2020年将实现家家户户使用风电。
法国制定风电发展计划。 法国政府一直采取投资贷款、减免税收、保证销路、政府定价等措施,扶持企业投资风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项目。2004年制定《风力发电的中期发展计划》,预计2007年将增建1~3GW的风力发电设施。
丹麦确立风电长期发展目标。 丹麦风能发电产业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自第一部《能源法》实施至今,已发展成为年营业额高达30亿欧元的产业,风电机组已主导全球的市场。2006年,在《能源法》中提出:2030年以前丹麦风电装机容量将达5.5GW,实现发电量占全国总发电量50%的目标。
西班牙确定风能发展的长期政策。 西班牙政府通过推行《54/1997号电力行业法》,使可再生能源发展享受了无需竞价上网的特殊政策,并获得了相应的能源补贴,增加了与其他一次能源的竞争优势。1999年12月,政府通过《可再生能源促进计划》,确立了2010年可再生能源将占一次能源12%的发展目标。2001年制定《6/2001号环境影响评估法》,2002年经济部通过《电力、燃气行业以及电网运输发展规划》,2004年《436/2004号皇家法令》正式生效,在加大信贷对风电开发支持的同时,将风能发电量与CO2排放权直接挂钩,从而为未来风能发展确定了长期的经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