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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七届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2015-04-14 来源:中证网 浏览数:641


  23、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维持独立上市地位承诺的议案。
  该项议案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公司与新特能源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做到了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认为:新特能源境外上市后,不会对公司其他业务板块的持续经营运作构成任何实质性影响,不影响公司维持独立上市地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通知》[2004]67号的规定。
  公司将按照《通知》[2004]67号的规定聘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名单的证券经营机构担任公司财务顾问,就确保新特能源到境外上市后,公司仍然具备独立的持续上市地位、保留的核心资产与业务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发表财务顾问意见,并持续督导公司维持独立上市地位。
  24、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持续盈利能力的说明与前景的议案。
  该项议案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公司的各项业务目前都保持良好的发展趋势,由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特能源与公司其他业务板块之间保持高度的业务独立性,公司认为:新特能源的境外上市不会对公司其他业务板块的持续经营构成任何实质性影响。另一方面,如果新特能源境外上市成功,获得独立融资平台,也有助于其他业务板块通过公司直接融资更好地获得发展。
  因此,新特能源的境外上市将会有力促进公司战略升级,进一步巩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新特能源境外上市后,公司能够继续保持较好的持续经营与持续盈利能力。
  25、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该项议案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新特能源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工作需要,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新特能源本次境外上市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代表公司全权行使在新特能源的股东权利,做出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做出的有关新特能源上市事宜相关的决议,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新特能源上市相关事宜进行调整变更。
  上述授权的有效期为十八个月,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公司独立董事对新特能源在香港联交所发行H股并上市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所新特能源境外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4]67号)规定的条件。
  (2)公司与新特能源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新特能源境外上市后,不会对公司其他业务板块的持续经营运作构成任何实质性影响,公司仍然具备独立的持续上市地位、保留的核心资产与业务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新特能源境外上市将会有力促进公司战略升级,将会进一步巩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新特能源境外上市相关议案已经公司七届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此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新特能源境外上市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1、3、4、9、11、12、13、15、17、18、19、21、22、23、24、25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6、审议通过了公司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该项议案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详见临2015-026号《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网公告附件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所属企业境外上市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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