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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发展风电

2016-01-08 来源:中国风力发电网 浏览数:802


  (八)促进运输便利化。加强与周边国家协商合作,加快签署中缅双边汽车运输协定以及中朝双边汽车运输协定议定书,修订已有双边汽车运输协定。推进跨境运输车辆牌证互认,为从事跨境运输的车辆办理出入境手续和通行提供便利和保障。授予沿边省(区)及边境城市自驾车出入境旅游审批权限,积极推动签署双边出入境自驾车(八座以下)管理的有关协定,方便自驾车出入境。(交通运输部、旅游局、外交部、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负责)
  三、调整贸易结构,大力推进贸易方式转变
  (九)支持对外贸易转型升级。优化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的内部结构。有序发展边境贸易,完善边贸政策,支持边境小额贸易向综合性多元化贸易转变,探索发展离岸贸易。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展加工贸易,扩大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出口,创建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对开展加工贸易涉及配额及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资源类商品,在配额分配和有关许可证办理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支持具有比较优势的粮食、棉花、果蔬、橡胶等加工贸易发展,对以边贸方式进口、符合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资源类商品给予进口贴息支持。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发挥地缘优势,推广电子商务应用,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负责)
  (十)引导服务贸易加快发展。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金加大投入,支持沿边重点地区结合区位优势和特色产业,做大做强旅游、运输、建筑等传统服务贸易。逐步扩大中医药、服务外包、文化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兴服务领域出口,培育特色服务贸易企业加快发展。推进沿边重点地区金融、教育、文化、医疗等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逐步实现高水平对内对外开放;有序放开育幼养老、建筑设计、会计审计、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服务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向沿边重点地区服务业企业倾斜,支持各类服务业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合作等方式,在境外开展投资合作,加快建设境外营销网络,增加在境外的商业存在。支持沿边重点地区服务业企业参与投资、建设和管理境外经贸合作区。(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质检总局负责)
  (十一)完善边民互市贸易。加强边民互市点建设,修订完善《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和《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严格落实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清理地方各级政府自行颁布或实施的与中央政策相冲突的有关边民互市贸易的政策和行政规章。(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
  四、实施差异化扶持政策,促进特色优势产业发展
  (十二)实行有差别的产业政策。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对符合产业政策、对当地经济发展带动作用强的项目,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支持在沿边重点地区优先布局进口能源资源加工转化利用项目和进口资源落地加工项目,发展外向型产业集群,形成各有侧重的对外开放基地,鼓励优势产能、装备、技术走出去。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发展风电、光电等新能源产业,在风光电建设规模指标分配上给予倾斜。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制造业紧密结合。适时修订《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对沿边重点地区产业发展特点予以充分考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负责)
  (十三)研究设立沿边重点地区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研究整合现有支持产业发展方面的资金,设立沿边重点地区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吸引投资机构和民间资本参与基金设立,专门投资于沿边重点地区具备资源和市场优势的特色农业、加工制造业、高技术产业、服务业和旅游业,支持沿边重点地区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证监会负责)
  (十四)加强产业项目用地和劳动力保障。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大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在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安排上予以倾斜。对入驻沿边重点地区的加工物流、文化旅游等项目的建设用地加快审批。允许按规定招用外籍人员。(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五、提升旅游开放水平,促进边境旅游繁荣发展
  (十五)改革边境旅游管理制度。修订《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放宽边境旅游管制。将边境旅游管理权限下放到省(区),放宽非边境地区居民参加边境旅游的条件,允许边境旅游团队灵活选择出入境口岸。鼓励沿边重点地区积极创新管理方式,在游客出入境比较集中的口岸实施“一站式”通关模式,设置团队游客绿色通道。(旅游局、公安部、外交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负责)
  (十六)研究发展跨境旅游合作区。按照提高层级、打造平台、完善机制的原则,深化与周边国家的旅游合作,支持满洲里、绥芬河、二连浩特、黑河、延边、丹东、西双版纳、瑞丽、东兴、崇左、阿勒泰等有条件的地区研究设立跨境旅游合作区。通过与对方国家签订合作协议的形式,允许游客或车辆凭双方认可的证件灵活进入合作区游览。支持跨境旅游合作区利用国家旅游宣传推广平台开展旅游宣传工作,支持省(区)人民政府与对方国家联合举办旅游推广和节庆活动。鼓励省(区)人民政府采取更加灵活的管理方式和施行更加特殊的政策,与对方国家就跨境旅游合作区内旅游资源整体开发、旅游产品建设、旅游服务标准推广、旅游市场监管、旅游安全保障等方面深化合作,共同打造游客往来便利、服务优良、管理协调、吸引力强的重要国际旅游目的地。(旅游局、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外交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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