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机密”无疑已为越来越多的公司所重视,并且上已升到法律意识——通过法律途径保护商业机密已越来越普遍。这主要基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表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可见,商业秘密的范围很广,任何可带来竞争优势的具体信息,都可以构成商业秘密,它不但包括产品、配方、工艺程序等,也包括机器设备改进、图纸、研究开发文件等,而容易被忽视的客户情报同样属于商业机密的范畴,防止离职人员带走客户,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约束双方行为(事实上主要是约束员工行为),提前防范客户被带走。
目前不少公司都与员工签订了“竞业限制”的协议,通过约定保密范围的形式约束员工行为,甚至要求重要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时期内不能在同行业工作的苛刻要求。事实上,与重要岗位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在不出事情的时候,这些协议如同废纸,而一旦出现纠纷,协议将能最大程度地保障企业利益。同时,签订了协议后,也能在心理上给离职员工施加影响,使其不敢轻易冒险违背协议约定、带走客户损害公司利益。人才流动不可阻挡,但应当寻求人才的合法流动,企业尽量避免因人才流动而产生的商业秘密纠纷,而签订保密协议也是减少纠纷的重要措施之一。
关心公司员工,完善管理机制
笔者了解到,某制药企业一名从事心脑血管药品销售的大区经理在到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两个月后,公司高层才发觉,他们对大区经理使用原公司渠道和客户为竞争对手公司开展业务感到异常愤怒,但由于事前没有约定,因此也无可奈何。
事实上,企业平时如果多关心员工,多与员工交流,随时关注员工的工作和心理变化,掌握动态,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指导,相信类似“笑话”的发生比率会减少不少。同时,在员工离职时,应安排相关人员与之进行离职面谈,动之以情,使员工对公司感情的产生共鸣,不至于在即将离职时做出带走客户损害公司利益的事,同时晓之利害关系,威慑员工不要轻易带走客户资料,否则将承担后果。
要把员工隔离在客户之外是不可能的,公司的业务因此也无法开展,因此公司在客户管理上应当形成一套完整的系统,这会根据每家公司的不同而呈现出差异。但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在发现异常情况后,应及时通过交换工作区域、调动工作岗位、进行谈话沟通等方式,把可能出现离职员工带走客户的“苗头”灭掉,特别是采取自建营销队伍的制药企业,这点更为关键。许多跨国企业从硬件设备上防止员工拷贝公司资料,根据级别,大部分员工电脑是不能安装软驱和移动硬盘接口的,但笔者认为,这并不适合中国人思维观念和工作习惯,在客户资源管理上,此举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离职管理也是防止离职员工带走客户的重要一环。不少企业在员工离职时表现出不友好的姿态,甚至刁难阻挠,这是不正常的,这种敌对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离职员工带走相关情报的决心。同时在员工提出离职请求后,没有立即指定交接人员,没有要求离职员工对新接手人员进行相应的工作信息、资料和步骤交接,而离职员工也不知道该如何交接、交接什么、向谁交接,这就造成了工作不连贯性。工作失误可能会让离职员工有机可趁并带走相应客户,即便不是其带走,也可能被其它竞争对手所带走,造成客户流失。另一方面,在公司得知员工即将离职的消息后,应将消息告之相关部门及人员,提醒提前做好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不知情的员工把一些重要信息交给即将离职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