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三一集团在京举行新闻发布会,针对公司在美风电项目案件后续进展,三一集团董事向文波、代理律师夏廷康均表示,自判决之日起,针对关联公司Ralls公司的总统令已失效。据悉,未来不排除会出现三一集团与美国外国在美投资委员会(简称CFIUS)达成和解的可能。
找到好的切入点
“从7月15日美国巡回法庭宣判的那一刻起,奥巴马的总统令就失效了。”三一集团律师团队成员之一的夏廷康强调,除非CFIUS选择将要求三一集团终止风电项目的理由和证据“摆在台面上”,否则三一集团将在BC风电项目案件中取得全胜。
这是一桩历时多年的官司。2012年,三一集团在美设立的Ralls公司收购了俄勒冈州的一个风电BC项目,并取得了项目建设的所有审批和许可。因为该项目靠近美国一军事基地,美国CFIUS以涉嫌威胁国家安全为由,要求Ralls公司立即停工。不久,奥巴马又签发了总统令,要求三一集团终止风电项目,撤出所有股权和设备。
三一集团董事向文波表示,“三一集团到美国投资,完全遵守了美国的法律,我们没有也绝不会从事任何危害美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两年多诉讼期间,三一集团在前两次裁决中都败诉,法院认定总统令不受司法审查。夏廷康表示,二审期间三一集团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不过找到了好的切入点:总统令不受法律审查,并不意味着他采取这个决定的过程中不受法律审查,因此获得了一个好的结果。
这一观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2014年7月15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法院下达了47页的判决:一、三一集团在美关联公司罗尔斯(Ralls)公司在BC项目中具有受宪法程序正义保护的财产权;二、奥巴马总统下达的禁止罗尔斯风电项目的总统令违反程序正义,剥夺了罗尔斯在BC项目中受宪法保护的财产权,美国政府需要向Ralls提供相应的程序正义;三、CFIUS就BC项目针对三一各公司下达的各项命令,不因奥巴马总统令的下达而自动规避法院的审查。
针对上述判决,国内的媒体和法律专家有着各种角度的解读。其中一种说法是:判决结果仅仅给予了三一集团质询的权利,即获得更多美国当局为何叫停该项目的证据的权利,但可能最终无法改变三一项目在美国被叫停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