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发改网能源函〔2014〕271号
华电(宁化)新能源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宁化鸡公岽风电场项目核准的请示》(宁化新综〔2014〕01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合理开发利用当地的风能资源,减缓对省外一次能源输入的依赖,发展清洁能源,减轻环境污染,适应区域负荷发展需要,同意建设宁化鸡公岽风电场项目。项目单位为华电(宁化)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三明市宁化县治平畲族乡。
三、项目建设规模为4.8万千瓦。主要建设内容包括:24台2MW级风力发电机组、1座110kV升压变电站。项目建设工期1年。
国家能源局已将该项目列入“十二五”第四批风电项目核准计划(国能新能〔2014〕83号)。
四、项目总投资为43734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
项目股东:华电(福建)风电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100%。
五、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折402.34吨标准煤。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及我省的实施意见,本批复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一份,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中的节能方案,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节能技术及管理措施,切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六、项目开发建设要切实落实安全、环保、水保“三同时”制度。
七、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批复附《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一份,请严格按照《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的要求依法开展项目招标工作。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已核准招标事项,应报我委重新核准。
八、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宁化鸡公岽风电场项目的初审意见》(明发改投资〔2014〕297号)、《宁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宁化鸡公岽风电场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意见函》(宁建〔2014〕230号)、三明市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明国土规审〔2014〕27号)、《三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批准宁化鸡公岽风电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明环审函〔2014〕110号)、《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宁化鸡公岽风电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闽水水保〔2014〕161号)、三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华电(福建)风电有限公司宁化鸡公岽风电场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备案的函》(明安监管四函〔2014〕27号)、《国网福建电力关于华电三明宁化鸡公岽风电场项目接入电网意见的函》(闽电函〔2014〕221号)、华电(福建)风电有限公司《关于宁化鸡公岽风电场项目建设出资承诺函》(福建风电计〔2014〕85号)、宁化县人民政府《福建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表》。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十、请你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十一、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