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招标编号:HN-B-LN/FXZB-WZ/MX-008
招标代理编号:LNTH2015090D
辽宁天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受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委托,就华能阜新阜北风电场东区变电站35kV共箱封闭母线改造设备进行公开招标。
1项目名称
华能阜新阜北风电场东区变电站35kV共箱封闭母线改造设备。
2招标范围
负责提供50米额定电流2500A、额定电压35kV、铜排2-100×10的共箱封闭母线,包括编织线、段间连接板及连接件。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3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和银行贷款。
4投标人资质要求
4.1投标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4.2财务状况良好(附近三年财务报表),具备足够的营运资金承担本项目供货。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以上。
4.3投标人应通过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4.4具有设计、制造、销售同类设备的相关经验和良好业绩(附业绩证明材料),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
4.5具有国家认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针对所投产品出具的生产许可证、型式试验报告、检测报告等(复印件加盖公章)。符合目前国家各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4.6专项资质证书在招标及合同执行阶段处于有效期内。
4.7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有运作良好的售后服务体系,同时厂内有足够的存放场地。
4.8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状况,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9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信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履行合同的记录。无合同纠纷、诉讼记录,所供货物资未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4.10未有国家、行业、华能集团公司和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不良记录。
4.11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的与招标人为采购本次招标物资的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它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它附属机构有任何关系。
4.12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方式。
4.1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均不得同时投标。
4.14投标人应满足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要求,并且不属于中国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所界定的具有腐败、欺诈行为的不合格的投标人。
4.15不得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资质证书等以他人名义投标。不接受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等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4.16其他要求
1)有开关柜制造供应业绩,同时需具有五年以上相关设备制造经验,在国内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具有独特的技术优势。投标人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并具有较好的市场业绩。
2)具备同类业绩。
5报名及招标文件的发售
2015年8月12日至2015年8月21日(节假日除外,每日8:30--11:00、13:30--16:00北京时间),投标人可到辽宁天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20号B座8楼)报名并领取招标文件,文件售价5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报名及领取招标文件时请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招标公告第4条要求的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6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22号昌鑫大厦F座24层
联 系 人: 刘星
联系电话:024-31883812
招标代理机构:辽宁天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20号B座8楼
联 系 人:金楠
电 话:024-23228300
传 真:024-23229123
电子邮件:lnthzbb@126.com
7 投标文件的递交、开标
7.1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及开标时间:2015年9月6日9:30时(北京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辽宁会馆二楼会议室(沈阳市和平区吉林路5号),届时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按时参加公开开标大会。
7.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8. 其他:
1.本次招标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收费标准按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及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执行。招标类型为货物招标。
收费标准如下:招标代理服务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算方式,中标价格<100万元,费率为1.5%;100万元≤中标价格<500万元,费率为1.1%。
例如:中标价格为200万元,招标代理服务费如下:
100万元*1.5%+(200万元-100万元)*1.1%=2.6万元
2.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子商务平台(http://ecs.hpi.com.cn)上发布。因轻信其他组织、个人或媒介提供的信息而造成的损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概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