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单位名称 |
工程项目名称 |
项目类别 |
项目阶段 |
备注 |
风场容量(MW) |
主变容量(MW) |
---|---|---|---|---|---|---|---|
1 |
国电山东济南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长清二期48MW |
风电 |
基建 |
山东 |
48 |
50 |
2 |
国电山东风力能源有限公司 |
费县96MW |
风电 |
基建 |
山东 |
96 |
100 |
3 |
国电山东风力能源有限公司 |
东平一期48MW风电项目 |
风电 |
基建 |
山东 |
48 |
50 |
4 |
国电电力山西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太行壶关一期50MW风电项目 |
风电 |
基建 |
山西 |
50 |
50 |
5 |
国电电力山西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吕梁马坊二期48MW风电项目 |
风电 |
基建 |
山西 |
48 |
50 |
6 |
国电电力山西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广灵南村镇二期92MW风电项目 |
风电 |
基建 |
山西 |
92 |
100 |
7 |
国电电力山东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新泰石莱一期49.5MW |
风电 |
基建 |
山东 |
49.5 |
50 |
8 |
国电电力山东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夏津白马湖风电项目110MW |
风电 |
基建 |
山东 |
110 |
110 |
9 |
国电电力山东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青岛大村风电项目48.5MW |
风电 |
基建 |
山东 |
48.5 |
50 |
以上为I标段区域及项目,容量:610MW。山东、山西、北京、天津、上海、河北、江苏、河南、陕西、内蒙古、新疆、青海、宁夏、浙江、黑龙江、辽宁、吉林、甘肃等18省市基建生产用主变按I标段选用。 |
|||||||
10 |
龙源宿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宿州大龙山48.3MW |
风电 |
基建 |
安徽 |
48.3 |
50 |
11 |
国电广西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贵港白花山110MW |
风电 |
基建 |
广西 |
110 |
110 |
12 |
国电广西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灌阳正江岭60MW |
风电 |
基建 |
广西 |
60 |
60 |
13 |
国电电力广东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五华龙狮殿49.9MW |
风电 |
基建 |
广东 |
49.9 |
50 |
14 |
国电电力广东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清新七星岗45MW |
风电 |
基建 |
广东 |
45 |
50 |
15 |
国电电力湖南郴州风电开发有限公司 |
湖南苏仙五盖山风电项目 |
风电 |
基建 |
湖南 |
49.9 |
50 |
16 |
国电云南新能源有限公司 |
罗平县阿岗49.5MW |
风电 |
基建 |
云南 |
49.5 |
50 |
17 |
龙源贵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松桃盘石49.5MW |
风电 |
基建 |
贵州 |
49.5 |
50 |
18 |
广东国电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陆河河口50MW |
风电 |
基建 |
广东 |
50 |
50 |
以上为II标段区域及项目,容量:620MW,云南、江西、广东、湖南、重庆、湖北、贵州、福建、西藏、四川、海南、广西、安徽等13省市基建生产用主变按II标段选用。 |
序号 |
标段名称 |
申请人财务、资质及业绩要求 |
1 |
主II标段 |
1.申请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的变压器制造企业法人,具备在其合法的营业范围内履行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2.申请人在近5年内必须不曾在任何合同中有违约或属申请人及其分包商的原因而被终止合同。申请人及其分包商没有中国国家有关部门所界定的腐败或欺诈行为和履约中(特别在中国国电集团内项目)的不良商誉行为;在项目预审期间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具体认定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shixin.court.gov.cn)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检索结果为准。 3.申请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的物的资格预审。 4.申请人2016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在3亿元人民币及以上、净资产须在2亿元人民币及以上。 5. 近5年须具有110kV、220kV电压等级风电主变业绩10台(至少有一台220kV电压等级)及以上(提供合同);且有5台(至少有一台220kV电压等级)具有1年及以上成功运行业绩(提供合同+运行证明)。所提供合同应包含项目信息、供货范围(规格型号、数量)、时间、用户签字、联系方式等合同信息,运行证明是指用户出具的运行业绩证明或质保验收单或其它有效文件。(业绩时间2012年-2016年)。 6. 投标人须提供电压等级为110kV、220kV,容量为本标的物内任一容量的型式试验报告各一份(包含GB1094.1规定的例行试验、全部型式试验、短路承受能力试验)。型式试验报告须由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必须可以通过网络或电话方式进行查询,查询不到或无法查询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8. 申请人授权代表须为申请人的正式员工,需提供该员工上一年度至今的社保证明。 9. 申请人须提供对应于标的物的主要生产和检测设备清单,并须提供与所列装备相对应的采购合同和发票复印件;须提供主要检测设备的定期检定(校准)报告。 10. 本次资格预审不接受代理商及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 11.投标人可就主变Ⅰ、Ⅱ标段2个标段同时投标,如投标人在Ⅰ、Ⅱ标段中同时排名第一时将仅保留金额大的标段中标资格。主变中标人在合同执行中如无法继续履行,则采用Ⅰ标段中标人作为Ⅱ标段备选,Ⅱ标段中标人作为Ⅰ标段备选的原则进行调整。 12. 申请人须在中标后供货前提供所供设备的合格的型式试验报告(已有的无需再做,不含短路承受能力试验),并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承诺函。如未按要求提供承诺函或在合同执行中未按要求出具合格的型式试验报告则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依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追加处置。型式试验报告须由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 |
序号 |
工程名称 |
数量 |
资格预审文件售价 (元) |
工期 |
招标编号 |
投标保证金(元) |
1 |
主II标段 |
|
2000 |
|
GDCX02-TYZB17-0045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