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受招标人委托,对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物资装备分公司2017年第七批风电塔筒、法兰(云台荒项目)进行招标。
一、项目基本情况
招标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物资装备分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项目地点:见招标文件
项目资金来源:业主资本金和银行贷款
二、本次招标标段情况一览表
序号 |
标段编号 |
标段名称 |
范围 |
标书价格(元) |
01 |
2017-FD-CTGS-0000-1-0119-1/1 |
国家电投集团湖北长阳云台荒风电场工程塔筒设备 |
50套金风五段90m塔筒制作,含全部材料,不含锚栓基础组合件。 |
3000元 |
02 |
2017-FD-CTGS-0000-1-0119-1/2 |
国家电投集团湖北长阳云台荒风电场工程锚栓 |
50套金风五段90m塔筒配套锚栓基础组合件。 |
1000元 |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基本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法人资格;
2.具有完善的安全、质量、环境管理体系,必须持有国家认定的资质机构颁发的ISO9001认证证书或等同的安全、质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近三年内,投标人应具有与本工程项目招标标的相类似的业绩;
4.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骗取中标、严重违约等不良行为;
5.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及破产状态;
6.经营状况良好。
(二)专项资格要求
2017-FD-CTGS-0000-1-0119-1/1塔筒制作标段:
投标人近三年内必须具有单机容量1.5MW及以上塔筒100套或2.0MW及以上塔筒50套的供货业绩。并提供符合业绩要求的合同复印件(合同封面、主要参数页、签字页)。
2017-FD-CTGS-0000-1-0119-1/2锚栓标段:
1、投标人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特别是锚栓断裂事故。
2、投标人锚栓生产的主要工序需本厂内完成,不可外协,特别是锚栓热处理工序;
3、投标人近三年内没有任何专利、法律纠纷(特别是与同行业公司之间);
4、投标人之间不应为关联企业;
5、两个50MW以上风电场的锚栓供应业绩。
四、发售招标文件事宜
(一)发售时间和地点
2017年11月13日-2017年11月17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二)招标文件价格
购买招标文件需支付招标文件工本费,招标文件价格详见《招标标段情况一览表》。招标文件自愿购买,一经售出,费用概不退还。
(三)招标文件发售方式
在中国电力设备信息网(www.cpeinet.com.cn)在线发售,不接受来人现场购买。
1.购买招标文件
在中国电力设备信息网(www.cpeinet.com.cn)进行以下操作:1.网员登录→2.搜索公告→3.查看公告详细内容→4.选择参与标段,在线填写《购买招标文件申请表》→5.支付招标文件费用。详见网站操作说明\购买招标文件。
2.支付方式:银联在线支付。
3.获取招标文件
购买招标文件款项在线支付成功后,登录网员专区,在 “文件购买订单”处,选择“已购文件”找到需要下载的招标项目点击“文件下载”。详见网站操作说明\下载招标文件。
首次购买或未办理数字证书的潜在投标人,请登录网员专区,在“消息中心”发送消息“已成功购买招标文件,请发招标文件”,网站将发招标文件电子版至《购买招标文件申请表》填写的联系人邮箱。
纸质招标文件和发票在开标现场领取。
五、截标/开标时间、地点
截标/开标时间:2017年12月5日9:30(北京时间,暂定,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截标/开标地点:北京(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届时招标代理机构将同时组织各投标人参加网上开标,请各代表提前进入开标大厅,参与开标。网上开标地址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采购管理系统网上开标大厅(具体操作事项见招标文件)。
(具体开标时间和地点、网上开标的操作方法在开标前另行通知,请关注中国电力设备信息网招标补充澄清发布信息。)
六、招标文件答疑联系方式
有关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问题,请在中国电力设备信息网“网员专区→文件购买订单→已购文件→澄清提问”页面进行提交。
联系人:胡佳琳电话:010-56995183
E-mail: hujialin@spic.com.cn
电子招投标技术支持:刘工
电 话:010-56995671;手 机:18217609581
投标人请注意:对招标文件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中国电力设备信息网站上及时发布,该澄清、更正或更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具有同样约束力效力。投标人应主动上网查询。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投标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上述澄清、更正或更改在网站上发布的同时,中国电力设备信息网站将通过第三方短信群发方式提醒投标人进行查询。此短信仅系友情提示,并不具有任何约束性和必要性,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投标人未收到短信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