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规模:0万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详细进展阶段:编写可研[环境评估]
项目需要用到的关键设备如下:。其中对外采购设备及采购方式待业主或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需提前介入,建议尽快与业主或项目单位直接沟通后介入。
珠海市220千伏金湾海上风电场接入系统工程的审批前公示
公示时间: 2020-05-12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主要情况如下:
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类型 | 报告表 |
项目名称 | 珠海市220千伏金湾海上风电场接入系统工程 |
建设地点 | 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300号 |
建设单位 |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珠海供电局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本工程新建1回220kV架空电缆混合线路,由金湾海上风电场陆上集控站起,止于220kV八一变电站,新建线路路径全长11.0km,其中架空线路长约3.9km,其中同塔三回架空线路长约2.3km,单回架空线路长约1.6km;电缆线路长7.1km,其中陆上集控站至转接点长约6.8km(该段土建由政府投资建设),八一站进站侧长约0.3km。本工程新建电缆导线截面推荐采用1600mm2,新建架空导线截面采用2×240mm2。八一站内新扩建间隔1个,拆除现110kV八鱼甲#11(乙#9)~#15(乙#13)双回线路段,长度为1.7km,共5基双回路铁塔。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影响 (一) 声环境影响施工期对环境造成的噪声影响是短期的,施工结束后即会消失。在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和工艺、限制作业时间和夜间施工等环境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工程施工不会对周边及环境保护目标处声环境构成污染影响,不会构成噪声扰民问题。 (二) 环境空气影响施工期环境空气影响因子主要为扬尘和尾气,在采取本报告表中所提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对附近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不会造成长期影响。 (三) 水环境影响施工期水环境影响因子为施工生活污水和施工废水,在采取本报告表中所提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施工废污水对周围水环境影响较小。 (四) 固体废物环境影响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施工产生的弃土、弃渣,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等。在采取本报告表中所提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施工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五)生态环境影响本项目建设期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开挖、回填对土地的扰动、植被的破坏造成的影响。在采取本报告表中所提的生态保护措施后,施工期对周围生态环境影响较小。 (六)水土流失影响线路施工时土石方开挖、回填以及临时堆土等,若不妥善处置均会导致水土流失。在采取本报告表中所提的水土保持措施后,本项目施工期不会造成明显的水土流失。 二、 项目运营期间环境影响 (一)电磁环境影响根据本报告表设置的电磁环境影响专题评价,得出以下结论。根据线路预测计算及类比分析表明,拟建220kV架空线路(220kV单回段和220kV、110kV同塔三回段)两侧0~40m范围内,距离地面1.5m高处的任何水平位置工频电场、磁感应强度都可以符合国家GB8702-2014《电磁环境控制限值》推中的频率为0.05kHz的公众曝露控制限制值要求,即电场强度4000V/m、磁感应强度100μT。通过深圳前海220kV妈岸甲乙线解口进兴怀站线路所在电缆沟中2回电缆线路类比得出,本工程220kV地下电缆线路建成投运后,工频电场、磁感应强度都可以符合国家GB8702-2014《电磁环境控制限值》推中的频率为0.05kHz的公众曝露控制限制值要求,即电场强度4000V/m、磁感应强度100μT。 (二)水环境影响项目建成投运后无废水产生,对周围水环境不会造成影响。 (三)固体废物影响项目建成投运后无固体废物产生,对周围环境不会造成影响。 (四)环境空气影响项目建成投运后无废气产生,对环境空气无影响。 (五)声环境影响地下电缆不作声环境影响评价。 (六)营运期间事故风险影响项目建成投运后无废变压器油产生,对环境无影响。 三、 其他措施 (1)建设期间需加强施工队伍的教育和监管,落实必要的环保措施; (2)项目要加强管理,对输电线路路径设置警示标牌; (3)项目建成投运后,建设单位应自主或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如有不符合规定不满足要求的,按验收时提出的对策和措施进行整改。 |
公众参与情况 | 已进行受理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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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限 | 2020-05-12到2020-05-18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公示期间,公众可向生态环境局对拟审批项目提出意见,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红宝路97号1003室,联系方式:0756-2155269。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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