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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在建项目】新环监审[2020]039号关于洛阳郑燃新能源有限公司新安县30MW分散式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0-05-26 浏览数:17339

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新环监审[2020]039号关于洛阳郑燃新能源有限公司新安县30MW分散式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

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新环监审[2020]039号
关于洛阳郑燃新能源有限公司新安县30MW分散式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洛阳郑燃新能源有限公司新安县30MW分散式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及专家函审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规定报批建设。
一、本项目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石井镇,利用当地的风力资源,新建12台单机容量2.5MW风电机组,总装机规模30MW,年发电量6300.5万kWh,并建设一座110kV升压站、配套道路及集电线路等。该项目总占地面积9600平方米,总投资25984.7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80万元。
二、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真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重点要求如下:
1、废气。施工期,应加强施工扬尘监管,严格落实《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关于印发河南省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9〕25号)要求,现场不得设置拌合站,严格控制施工扬尘。运营期,应对检修道路进行定期洒水,减少道路扬尘;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专用排烟道排放,油烟废气应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标准要求。
2、噪声。施工期,应加强施工噪声监管,噪声排放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营期,要加强对风机噪声的监测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敏感点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要求,确保不对周边居民产生影响。
3、废水。施工废水、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用于洒水抑尘,营运期,生活污水经站内隔油池处理后进入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农田施肥,不外排。
4、固废。施工期,建筑垃圾、渣土应按环评要求运送至弃渣场,生活垃圾收集后及时清运。营运期,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进行控制,风机维修产生的废润滑油、废含油抹布、废电池组件在升压站暂存后,定期送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建设生活垃圾临时收集场所,收集后定期送垃圾中转站处置。
5、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对场地内的废弃物进行清理,并及时对临时场地进行生态恢复。
6、建设单位应制定风险防范措施,预防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
7、本项目涉及国土和规划、林业、文物、水保等相关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为准。
8、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备案表为准(项目编号:(2020)410323042)。
四、本批复只对《报告表》评价内容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该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石寺环境监察中队负责本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和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新安县环境保护局
二0二0年五月十八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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