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宁夏自治区发改委发布关于“宁湘直流”配套新能源基地沙坡头100万千瓦风电项目和“宁湘直流”配套新能源基地中卫50万千瓦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规模总计150万千瓦。
内容指出,“宁湘直流”配套新能源基地沙坡头100万千瓦风电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香山乡、兴仁镇、常乐镇,项目建设总装机容量100万千瓦的风力发电机组,项目总投资约为464123万元。由中卫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建设、经营。
“宁湘直流”配套新能源基地中卫50万千瓦风电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香山乡、常乐镇、宣和镇、永康镇,项目建设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的风力发电机组,项目总投资约为225575万元。由中卫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建设、经营。
据风电头条(微信号:wind-2005s)了解,宁夏腾格里沙戈荒能源大基地暨“宁湘直流”配套电源基地是我国首个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双批复”的沙戈荒能源大基地,也是全国最大沙戈荒能源基地,依托宁夏至湖南±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配套建设新能源1300万千瓦,其中风电400万千瓦、光伏900万千瓦,调峰煤电464万千瓦。
此次150万千瓦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意味着宁夏腾格里沙戈荒能源大基地中风电项目已全部核准完毕。
全文如下:
中卫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
报来《中卫龙源关于核准“宁湘直流”配套新能源基地沙坡头100万千瓦风电项目的请示》(中卫龙源〔2024〕4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推进宁夏至湖南±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配套电源规划建设工作,促进风能资源有效开发利用,高水平建设国家新能源综合示范区,现同意建设“宁湘直流”配套新能源基地沙坡头100万千瓦风电项目(项目代码:2411-640502-04-01-401827),中卫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建设、经营。
二、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总装机容量100万千瓦的风力发电机组。
三、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香山乡、兴仁镇、常乐镇。
四、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约为464123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20%,由项目建设单位自有资金出资,其余部分申请贷款解决。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文件是《项目核准申请报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宁湘直流”配套新能源基地沙坡头100万千瓦风电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宁自然资预审字〔2024〕37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6405002024XS0038S00号)。
六、如需对本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中卫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减少生态环境影响。
八、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中卫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
报来《中卫龙源关于核准“宁湘直流”配套新能源基地中卫50万千瓦风电项目的请示》(中卫龙源〔2024〕48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推进宁夏至湖南±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配套电源规划建设工作,促进风能资源有效开发利用,高水平建设国家新能源综合示范区,现同意建设“宁湘直流”配套新能源基地中卫50万千瓦风电项目(项目代码:2411-640502-04-01-789786),中卫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建设、经营。
二、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的风力发电机组。
三、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香山乡、常乐镇、宣和镇、永康镇。
四、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约为225575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20%,由项目建设单位自有资金出资,其余部分申请贷款解决。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文件是《项目核准申请报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宁湘直流”配套新能源基地中卫50万千瓦风电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宁自然资预审字〔2024〕58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6405002024XS0051S01号)。
六、如需对本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中卫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减少生态环境影响。
八、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电力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