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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011-07-16 来源:国家能源局 浏览数:2564

  第十九条 获得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核准的海上风电项目,项目开发企业应及时将项目核准文件提交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国家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并办理海域使用权报批手续。
开发企业按照《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办理电缆铺设施工许可审批手续等。
项目单位取得海域使用权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核准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收回项目开发权,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收回项目的海域使用权。项目开工以第一台风电机组基础施工为标志。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要加强环境保护和安全卫生设施设计,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卫生设施措施;做好与省级电网公司接入电网配套设施建设的衔接工作,并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按照电力调度和国家信息管理要求,落实信息化建设方案;海上风电项目单位接受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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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上文 >> 《海上风力发电技术》--吴佳梁、李成锋编著
阅读下文 >>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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