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体制,规范风电建设管理,推动我区风电产业科学有序发展,实现风电产业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有序发展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结合自治区风电产业发展实际及自治区2006年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内蒙古自治区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细则》所称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主要包括风能资源详查、风电发展规划、企业准入条件、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核准、项目监管、违规责任等工作。
第三条 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实行行政分级管理和技术归口管理制度。各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是全区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测风管理
第四条 测风工作由盟市、旗县能源开发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拟开发区域测风需达到风资源详查程度,作为编制风电开发规划的基础。
第五条 测风成果属盟市、旗县能源开发主管部门所有。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大、中型风电规划管理。自治区能源开发主管部门依据“统筹规划、有序开发、分步实施、协调发展”的方针,组织编制自治区风电发展规划及蒙东、蒙西风电并网送出规划,并报请自治区政府审定。规划中确定自治区中长期风电发展总量、重点发展区域、接入方案及开发时序。
第七条 分散式接入风电规划管理。分散式接入系指接入11万伏电压等级以下,不向主网送电,规模不超过当地最低电力负荷、就地消纳的风电项目开发。各盟市能源开发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电力负荷情况,负责编制在本地区消纳的分散式接入风电发展规划,并上报自治区能源开发主管部门。由自治区能源开发主管部门组织电网公司等进行评审后批准,作为分散式风电开发的依据。
第八条 风电开发年度计划管理。实行风电年度开发总量控制计划。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商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内蒙古东部电力公司确定年度风电接入总量,由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确定分区域的年度预计运行小时数标准。电网公司向自治区能源局出具年度可接入规模的函,载明分区域接入规模,保证实际运行小时数不低于预计运行标准。风电项目开发依据年度计划执行,上年第四季度确定下年度的核准计划和开展前期工作的计划。
第四章 准入条件
第九条 对申请开展分散式接入以及5万千瓦以下风电项目前期工作的企业,其净资产总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连续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第十条 申请开展大、中型风电场前期工作,企业净资产总额须在20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已在自治区投产风电装机规模不得低于50万千瓦。
第五章 项目前期工作原则
第十一条 在风电开发规划及年度计划的基础上,符合风电企业准入标准的前提下,依据以下原则确定风电项目业主,开展前期工作:
(一)对风电项目实行引进负荷与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相结合的机制,凡引进10万千瓦及以上电力负荷项目的,项目投产后,同意企业开展10万千瓦以下规模风电项目前期工作。
(二)对在我区投资建设风电发电机、主轴、齿轮箱、轮毂、逆变器、控制系统、轴承大型铸件等关键部件设备制造企业,年销售额超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同意风电企业开展5万千瓦以下规模风电项目前期工作;对在自治区境内设厂的整机生产企业,年销量超100万千瓦的,相应每年同意开展5万千瓦以下风电项目前期工作;对已建成但未配置风资源风机整机组装厂一次性同意开展5万千瓦风电前期工作,对新上的风机整机组装厂不再配套相应的风电前期工作。
(三)鼓励火电机组、热电联产机组、自备电厂机组为风电调峰,搭建风电调峰补偿交易平台,调峰容量由企业间在平台自由交易;鼓励抽水蓄能等多种风电调峰手段,根据参与调峰后可增加的风电接入容量,同意该风电企业开展相应规模风电项目的前期工作。
(四)对企业自用或通过点对网外送专用通道外送风电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同意该风电企业开展适量规模风电项目的前期工作。
(五)结合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及风资源情况,优先考虑经济欠发达且有电网送出条件的地区风电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