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不符合上述原则的风电项目,可尝试收取项目土地租赁资金、无形资产入股等形式分享风电开发收益。由盟市组织以议标的方式确定风电项目开发建设主体,建立“以工补农”机制,纳入旗县财政专项,用于改善当地民生,具体办法由盟市政府制定。
(七)盟市能源开发主管部门应严格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地区年度接入规模内的风电项目开发建设业主,并上报自治区能源开发主管部门审定。
第六章 项目前期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在符合自治区风电发展规划及地区年度计划的前提下,由项目所在地能源开发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申请开展风电项目前期工作,其联网工程可与风场建设同步申请开展前期工作、同步核准。
第十三条 对于同属一大型电力集团公司在内蒙古有多个风电投资子公司的,要求集团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不超过两家主体或部门,组织、协调、申报各个风电投资子公司的风电项目前期工作。各盟市也要按照风电准入条件整合当地小型风电企业。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将不予受理风电项目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申请开展前期工作的风电项目,须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风电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申请报告》。报告中须载明开发企业简介、拟开发项目预建设土地情况、项目满12月的10—70米测风资料分析评价、拟接入电网条件分析等。
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须提供经有资质的审计中介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第七章 项目核准
第十六条 在年度区域接入规模内的风电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能源开发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申请核准,项目核准所需材料(均要求原件)如下:
(一)盟市能源开发主管部门核准请示文件。
(二)甲级咨询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三)甲级咨询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需载明风电预测系统建设情况)。
(四)自治区级以上电网公司出具的项目接入系统审查意见。
(五)自治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及项目建设拟用地选址范围内未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意见。
(六)自治区级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环评审批意见。
(七)自治区级或自治区级以上银行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
(八)自治区级能源开发主管部门委托的咨询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
(九)项目开发企业出具的服从电网调度有关事宜承诺函。
(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风电场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函。
(十一)市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审批意见。
第十七条 5万千瓦以上风电项目所需材料按照国家能源局要求上报核准。
第八章 项目监管
第十八条 风电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有关风电入网的技术标准和规定。风电并网调试要由有资质的技术单位进行,由电网技术归口管理部门监管。
第十九条 风电企业应按照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电网公司及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报告风电场相关建设运行信息。
第二十条 风电企业应根据国家及电网公司要求,做好风电场内风电功率预测系统建设,风电预测系统要与风电场升压站设施同步建设、同步投产运行。项目单位在完成土建施工、设备安装和配套电力送出设施后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在同一区域的多个风电场工程同期建设,可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统一协调办理电网接入、建设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安全预评价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 风电项目竣工验收由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或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委托所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单位向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有资质的技术单位,按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九章 违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