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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功率预报与电网协调运行实施细则(试行)

2012-02-27 来源:国家能源局 浏览数:3019

风电功率预报与电网协调运行实施细则(试行)
  第-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节能调度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风电场功率预测预报管理暂行办法}C国能新能(2011 ) 17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国气象局负责建立风能数值天气预报服务平台和业务运行保障体系,为风电功率预测提供数值天气预报公共服务产品和相关技术支持系统。
  第三条风电开发企业负责风电场发电功率预报工作,按照要求上报风电场发电功率预报曲线,并执行电网调度机构下发的发电功率计划曲线。
  第四条电网调度机构负责电力系统风电发电功率预测工作,建立以风电功率预测预报为辅助手段的电力调度运行机制,保障风电优先调度,落实风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措施。
  风电功率预测预报和并网运行的有关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各有关单位应保证安全接收、传送、应用气象和电力运行等信息,确保涉密信息的获取和使用符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

第二章气象数据服务及功率预测

  第六条中国气象局负责建立风能数值天气预报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制定风电预测预报专业观测网建设和运行技术规定,负责风电预测预报专业观测网观测数据的提交和共享服务管理。
  第七条中国气象局负责通过适当方式向风电场企业或风电功率预测技术服务单位等用户免费提供风能数值预报产品。
  申请风能公共预报服务的企业和技术服务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和登记手续,具体办法由中国气象局制定,并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八条风电场企业根据风能数值天气预报数据,并结合风电场地形、现场测风塔风能资源实测数据和风电场发电运行统计数据等开展风电场发电功率预报工作。
  风电场发电功率预报工作也可由风电场企业委托风电功率预测技术服务单位承担。
  第九条风电场要按照有关气象观测规范标准,配套建立实时测风塔,测风塔位置应尽可能具有代表性和不易受风电场尾流效应影响,采集量至少应包括lOm, 50m及轮最高度的风速和风向以及某一层高的气温、气压等信息。
  第十条中国气象局可根据全国风能资源观测需要,提出将部分风电开发企业的测风塔纳入全国风能资源观测网的具体方案,经国家能源局批准后实施。各风电开发企业应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建设和完善测风塔,并负责后期维护工作,按要求向中国气象局传送气象观测数据。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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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上文 >> 《新材料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阅读下文 >> 关于加强风电安全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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