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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

2012-06-26 来源: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浏览数:1827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
第31号

  《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已经2012年6月5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吴新雄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根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适用本规定。
  国务院授权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组织调查特别重大事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
  第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调查事故,应当及时组织事故调查组。
  第六条 下列事故由电监会组织事故调查组:
  (一)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
  (二)重大事故;
  (三)电监会认为有必要调查的较大事故。
  第七条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事故发生地电监会区域监管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跨区域的,由电监会指定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
  电监会认为必要的,可以指令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一般事故。
  第八条 组织事故调查组应当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派人组成。
  事故有关人员涉嫌失职、渎职或者涉嫌犯罪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邀请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电力监管机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组,协助事故调查。
  第九条  事故有关单位、人员涉嫌违法,电力监管机构依法予以立案的,电力监管机构稽查工作部门应当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
  第十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所调查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有关责任人员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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