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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十二五”及中长期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

2012-08-14 来源:浙江省发改委 浏览数:4554

  3、稳步发展生物质成型燃料。在杭嘉湖粮食主产区,通过项目示范,重点发展秸秆固化成型燃料项目。
  4、积极推进生物质液体燃料。重点建设生物质液体燃料加工企业,在运输便利的港口地区,建设非粮食燃料乙醇加工企业,如六横棕榈湾燃料乙醇项目;逐步建立餐饮废油和地沟油等回收体系,以废油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建设适当规模的生物柴油加工企业。开展大型藻类转换成乙醇等生物质能源的关键技术研究,同时深化海区大型海藻养殖的研究,为大规模开发海洋生物质能做好准备。
  5、逐步发展生物基产业。利用我省光照较强、降水多的气候条件,以及滩涂、低丘缓坡等边际土地,逐步开展能源植物种植,并积极发展我省生物基产业。
  (五)地热能
  基于浅层地热能资源和地源热泵技术适宜性的调查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建筑物积极推广应用地源热泵技术,充分利用浅层地热资源,提供采暖、制冷和热水供应。项目重点为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学校、医院、宾馆饭店和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到2015年,采用地源热泵技术的建筑面积超过500万平方米,到2020年,争取超过1000万平方米,到2030年达到2000万平方米以上。
  (六)海洋能
  发挥浙江省潮汐能资源的优势,依托自主研发的技术和实践经验,加快建设万千瓦级潮汐发电示范项目。积极开展海洋能发电技术的研究与示范,探索海洋能利用的各种技术途径。重点在岱山海域开展大功率机组的潮流能发电实验和大面积推广选址的论证,在温州海域开展波浪能发电的研究开发和示范项目。
  到2015年,力争开工建设三门健跳港潮汐电站和宁海岳井洋潮汐发电示范项目;到2020年,全省海洋能发电累计装机容量达到8万千瓦;到2030年,全省海洋能发电累计装机容量达到20万千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地方立法建设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家相关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按照《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加强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统一协调和规范管理,快速有序地发展浙江省可再生能源。
  (二)发挥规划协调作用
  结合浙江省各种可再生能源的资源条件和发展现状,编制风电、生物质能、太阳能光伏发电、小水电等专项发展规划,逐步形成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体系。
  加强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做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土地、海洋、航运、港口、渔业、军事以及环保等部门的协调工作,发挥规划的统筹作用,综合、有序地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三)强化技术创新支撑
  整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重点企业的技术和人才资源,建立省级可再生能源技术重点实验室和研发创新中心等。加强基础研究和技术开发,积极开展对外合作,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切实提高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的自主研发能力。重点研制多兆瓦级和海上风力发电机组、生物质能发电设备以及太阳能光伏电池等关键设备,努力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装备制造和系统集成应用企业,带动零部件配套生产,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
  (四)加强财税政策引导
  制定和完善浙江省可再生能源投资、电价、税收和并网等激励政策,如小水电技术改造项目的电价政策、小型沼气发电项目的投资补贴政策、风电和太阳能光伏的电价补贴政策、推广太阳能热利用系统和建筑安装地源热泵的补贴政策等。
  切实加大财政资金投入,重点支持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评价、创新技术研发和示范、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可再生能源服务产业建设等。
  (五)完善能源投资管理
  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和部门分工负责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全省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价格机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切实推进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
  加强可再生能源金融和保险服务。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金和民间资本积极参与风电、太阳能发电、水电、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开发建设。积极研究和开展可再生能源项目的保险业务,降低可再生能源投资、开发和运营的风险。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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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上文 >> 《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详细内容全文)
阅读下文 >> 2011年中国中小型风电自营出口数额前名10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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