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积极开拓海上风电开发建设
“十二五”时期,在海上风电示范项目取得初步成果的基础上,促进海上风电规模化发展。 重点开发建设上海、江苏、河北、山东海上风电,加快推进浙江、福建、广东、广西和海南、辽宁等沿海地区海上风电的规划和项目建设。到2015 年,全国投产运行海上风电装机容量500 万千瓦。
上海在已建东海大桥10万千瓦风电场的基础上,重点开发建设上海东海大桥二期工程、南汇和奉贤等海域的海上风电项目,到2015年,上海建成海上风电装机容量50万千瓦以上。加快江苏盐城、南通的海上风电项目建设,到2015 年底,江苏建成海上风电装机容量200 万千瓦。 加快山东鲁北、莱州湾等海域的海上风电建设,到2015 年底,山东建成海上风电装机容量50 万千瓦以上。加快河北唐山、沧州的海上风电建设,到2015年底,河北建成海上风电装机容量50 万千瓦以上。
加快广东湛江外罗、珠海桂山海上风电建设,到2015 年,广东建成海上风电装机容量50 万千瓦以上。 加快浙江嘉兴、普陀、岱山等海上风电建设,到2015 年建成海上风电50 万千瓦。加快福建青田、南日岛、平海湾等区域海上风电建设,到2015 年,福建建成海上风电30万千瓦。 广西在防城港及北海、辽宁在大连等海域,启动前期工作充分的海上风电项目。
加强海上风电规划与海洋功能区划、海岸线开发利用规划、重点海域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国防用海等规划的相互协调。鼓励在水深超过10 米、离岸10 公里以外的海域开发建设海上风电项目。潮间带海域的海上风电项目建设在与沿岸经济建设、生态保护、渔业养殖统筹协调的前提下进行。
各省海上风电通过建设配套的220 千伏或500 千伏输变电工程汇集,近期在省级电网内消纳,开发规模进一步加大后通过跨省外送通道扩大消纳范围。
4 、鼓励分散式风电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