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人们对中小型风力发电系统的实用价值认识不足,行业内对风光互补发电系统的应用成果宣传也不够,用户对产品品质了解更少,且鉴别缺乏依据;行业缺乏有效的认证标准与手段;市场对中小风电产品的监管不力,售后不及时或干脆没有售后服务;大量的劣质产品造成的失败案例的负面影响使用户对中小型风电产品失去信心。
七、行业发展建议
鉴于国家在《“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以及《风力发电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都对中小型供电系统提出“鼓励因地制宜建设中小型风电项目,就近接入电网,立足本地消纳,使本地区风能资源尽快得到有效利用。”在此基础上,发挥离网型具风光互补作用的新能源供电系统清洁无污染的优势,提升我国新能源利用水平,提出以下建议:
(一)调整产业政策方向,提升中小型风能产业的战略地位
我国中小型风力发能产业的发展历史和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政府的政策对中小型风力发电产业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中小型风能产业一直以来都是被设置在某种大产业的边缘经济中自生自灭,这与朝气蓬勃地新兴产业不相匹配。为了解决中小型风能行业发展的不谐调因素,国家应出台一系列政策法规和激励措施来规范和引导我国的中小型风能产业是完全必要的。因此,建议根据我国国情,将风光互补离网和并网发电系统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各级部门《“十二五”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中,以提升中小型风能产业的地位。同时,适当借鉴国外的激励政策和机制,制订以下政策,以推动我国中小型风能产业的发展。
(1)从宏观角度研究中小型风力发电机并网的政策,出台允许中小型风力发电机组并网的“鼓励中小型可再生能源分布式发电”条例,并照顾到利益相关方;
(2)将中小型风力发电机组(包括风力提水机组)纳入“农机补贴”的范畴,参照农机补贴的方案给予购机补贴,补贴比例不小于50%。对城镇居民自发购买的该产品,用于发电自用,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助;
(3)鼓励出口。国家对为了进入国际市场而获得国际认证(如美国的UL认证、欧洲的MCS 和CE 认证等)的企业给予认证补助,对出口产品建立出口退税制度,也可以帮助企业在国外开展示范项目或先导项目的方式给予支持。
(二)明确风光互补离网供电系统以及分布式发电系统的补贴方式
对此,有两种可能:一是借鉴原有的新能源的补贴政策,对其组件和发电项目的补贴办法按《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补贴;二是根据其发电量的多少进行电价补贴。如采取此种方式,则应明确计量方式和计量标准,并根据不同气候条件采取阶梯电价的方式进行补贴。
(三)建立标准体系并制修定现行标准,积极采用IEC国际标准,参与国际竞争
目前,美欧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小型风力发电机组主要用于并网的分布式发电,同时他们已经建起各自的标准体系,并以相关标准作为行业发展的技术支撑。
欧美国家设立的标准,已经对我国产品构成壁垒。
我国的中小型风力发电系统,虽然目前还不允许并网,但已经从偏远农牧地区的小型户用照明供电为主,转向农业生产用电、工业生产用电和商业化服务用电为主,中小型风力发电系统的分布式应用、风光柴储微电网和智能电网已经蓄势待发。原来以适用于农牧民解决无电地区用电问题需求而制定的标准已经不能适应并网的要求。
中小型风力发电系统必须满足一定的技术要求和安全要求,保证电能品质和系统的安全,必须经过检测和认证,才有可能被连接到电网上。因此,中小型风电的标准必须先行建立。在标准的基础上,强化检测和认证,产业就能得到有序发展,伪劣产品才不至于坑害整个产业;引导企业的产品先高处发展,同时也为低劣产品的销售设置了障碍;然后与世界接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所以我们应当紧盯国际上相关产业标准的发展,并制定相应的我国的标准,从而缩小我国产品和国际上同类产品的距离,走向世界。当前,我们应当加快根据IEC61400-2和其它IEC 的相关标准以及AWEA 和BWEA 的相关标准,组织力量,
制定我国类似的标准。
(四)通过认证制度建立准入门槛,列入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