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加强海洋经济监测评估
健全海洋经济统计制度,推进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海洋经济核算工作,完善海洋经济核算体系。开展全国海洋经济调查,推进国家和省级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能力建设,定期发布海洋经济监测和评估信息,提高辅助决策能力和社会服务水平。搭建国家海洋经济研究平台,加强海洋经济运行分析评估和海洋经济重大问题研究。
第三节 推进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试点
积极推进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加大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重点在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海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综合管理等方面探索新思路和新模式。试点地区要建立试点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抓紧研究制定支持全国海洋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第十章 保障措施
深化海洋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各行业部门间的统筹协调与交流合作,建立健全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制度。加强财政、金融等政策的协调配合,强化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评估工作,逐步完善促进海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政策保障体系,切实提高对海洋经济发展的组织管理与引导能力。
第一节 加强海洋经济管理的统筹协调
完善海洋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海洋经济综合管理与协调机制。创新陆海统筹综合管理模式,统筹推进集监管立体化、执法规范化、管理信息化、反应快速化于一体的现代海洋管理体系建设。加强涉海管理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和沟通配合,提高中央与地方海洋经济管理工作的联动性,增强海洋行政管理效能。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海洋经济管理的统筹协调,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发展改革委、海洋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加强对海洋经济的指导与调节。沿海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统筹协调各方面力量,抓紧研究制定有利于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二节 优化海洋经济发展的制度环境
完善海洋法律法规体系。抓紧制定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岛保护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执法监督。加强对地方海洋立法工作的指导,支持沿海地区进行制度创新和改革。
加强海洋产业标准化建设。完善海洋新兴产业、海洋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海洋生态与环境保护等标准体系,加快建立邮轮游艇、休闲渔业、公共服务及文化产业等涉海服务标准体系,提升海洋产业标准化水平。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全面加强海洋产业标准化建设。
第三节 完善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
财政政策。进一步加大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事业领域的支持力度。探索通过相关措施加大对海水综合利用、海洋新能源开发、海洋工程装备设计、深海资源勘探开发、海洋药物与生物制品研发、海水养殖、远洋渔业、海洋产业节能减排、海洋环境保护等的支持力度。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加大对边远海岛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重点支持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基础教育、公共卫生等领域建设。
投融资政策。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海洋产业发展。尽快形成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扩大直接融资比重。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海洋渔业和海洋新兴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发挥信贷资源优化配置对海洋产业投资结构的引导和调整作用。支持有实力、有潜力且符合条件的涉海企业上市融资。探索建立促进海洋产业发展的专项基金,鼓励各类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小型微型海洋科技企业。积极探索海洋自然灾害保险的运作机制,研究建立由被保险人、保险公司、相关政府和融资市场风险共担的保险和担保机制。
海域和海岛管理政策。创新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制度,推进资源市场化配置进程,完善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拍挂制度,探索建立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二级市场以及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制度。严格控制传统养殖区和捕捞区的建设用海,完善渔业水域、滩涂占用补偿制度。完善海域使用金制度,加强海域整治、保护和管理。科学编制并严格执行围填海计划,加强对围填海项目选址、平面设计的审查,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审批围填海项目,加强对集中连片围填海的管理。
第四节 加强规划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本规划实施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确保完成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重点,制定或修订本地区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创新机制,明确责任,加强领导,主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沟通衔接,确保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规划实施中涉及的重大政策、改革试点和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另行报批。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海洋局建立健全规划评估机制,加强对本规划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国务院。
(此件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