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开发三大海(群)岛。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统筹考虑海岛的区位条件、发展潜力和生态环境容量,重点开发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广东横琴岛。浙江舟山群岛新区重点发展港口物流业、高端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海洋可再生能源业、现代海洋渔业和海洋旅游业,集中建设战略性资源储备中转基地、大宗商品国际物流基地,将其打造成为我国大宗商品国际储运中转加工交易中心、东部地区重要的海上开放门户、海洋海岛综合保护开发示范区、重要的现代海洋产业基地、陆海统筹发展先行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海洋产业、旅游业和现代服务业,积极开展两岸产业合作,加强两岸关键产业领域与核心技术联合研究开发,建设海峡西岸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海洋经济示范基地和国际知名的海岛旅游休闲目的地,将其打造成为两岸交流合作的先行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示范区、两岸同胞共同生活的宜居区、海峡西岸科学发展的先导区。加快广东横琴岛开发建设,重点发展商务服务、休闲旅游、科教研发和高新技术等产业,建设粤港澳地区的区域性商务服务基地、与港澳配套的国际知名旅游度假基地、珠江口西岸的区域性科教研发平台、融合港澳优势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将其建设成为“一国两制”下探索粤港澳合作新模式的示范区、深化改革开放和科技创新的先行区、促进珠江口西岸地区产业升级发展的新平台。
合理开发近岸海岛。以保护为核心,集约利用近岸海岛资源,控制海岛及周边海域的开发规模和开发强度。因岛制宜,科学发展以生态养殖、休闲渔业、生态旅游等产业为主的海岛经济。严格限制围填海等改变海岛岸线的行为,严格限制填海连岛工程建设。支持缺水海岛建设海水淡化、中水回用、海水直接利用以及大陆引水、蓄水等工程。鼓励在有条件的海岛利用风能、太阳能、波浪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
扶持边远海岛发展。在强化保护的前提下,支持有条件的海岛发展特色产业;重点支持边远海岛交通、能源、饮水、环保、防灾减灾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利用风能、潮汐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鼓励边远海岛建设集雨、储水设施以及海水淡化、中水回用等工程;加强边远海岛基础教育、公共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着力解决边远海岛居民最急需、最迫切的民生问题。
严格海岛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加强海岛资源和生态、开发利用状况调查评价,建立海岛监视监测系统,全方位跟踪和监测海岛开发利用情况和海岛资源及生态状况,推进海岛生态修复等工作。海岛新建工程项目要符合海岛保护规划,对不符合海岛保护规划的项目要提出停工、拆除、迁址或关闭的时间要求。严格规范无居民海岛利用活动。
第四章 改造提升海洋传统产业
通过技术创新,加快海洋渔业、海洋船舶工业、海洋油气业、海洋盐业和盐化工等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一节 海洋渔业
合理调整拓展养殖空间,加快推进标准化健康养殖。合理控制、科学规划近海养殖容量,积极拓展深水大网箱等海洋离岸养殖,支持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推广应用健康养殖标准和模式,不断优化养殖品种结构和区域布局。发展与海水养殖业相配套的现代苗种业,加强水产新品种选育,提高水产原良种覆盖率和遗传改良率。加快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和质量安全检验监管体系建设。因地制宜发展海洋滩涂农牧林业等新型业态。
严格控制近海捕捞强度,大力发展远洋渔业。严格执行休渔、禁渔制度,强化渔业资源保护管理,推进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积极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加强人工鱼礁和海洋牧场建设,加强重要水产种质资源产卵场、索饵场和洄游通道保护与管理,保护水生生物物种。积极发展过洋性渔业,继续加快开拓大洋性渔业,提高大洋渔场环境及渔情速报等预测预报能力,加强新资源、新渔场的调查与探捕,稳妥推进极地海洋生物资源利用。加强远洋渔业装备和技术研发,积极推动海洋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远洋渔业企业和现代化远洋渔业船队。推进海外渔业基地建设,形成集产供销和后勤补给为一体的海外陆上后勤基地。支持远洋渔业发展,继续完善相关扶持政策。以沿海渔港建设项目为平台,延长海洋渔业产业链,带动港区水产品交易、加工等相关产业发展,打造渔港经济圈。
积极发展水产品精深加工业,进一步健全营销体系。培植壮大一批现代化水产品精深加工龙头企业,提高水产品和加工副产品综合开发利用水平,促进水产品加工业集群式发展和优化升级,培育一批具有较高市场占有率的知名品牌。规范水产品交易市场,积极培育大型水产品网络交易平台,建成多渠道、便捷化配送体系,推动单一的传统营销方式向多元化现代营销方式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