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投资审批]主要河流建设的水电项目和25万kW以上的水电项目,5万kW以上的风力发电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和审批。其他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和审批,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需要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的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太阳能发电项目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
第七条 [价格管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和公布,
实行招标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电网企业收购和销售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增加的费用在全国范围内由电力用户分摊,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统计管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可再生能源发电统计管理办法。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统计管理和汇总,并于每年2月10日前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九条 [运行监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运营监管工作,协调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的关系,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和结算进行监督。
第二章 电网企业责任
第十条 [规划要求]省级(含)以上电网企业应根据省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中长期规划,制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配套电网设施建设规划,并纳入国家和省级电网发展规划,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电网建设]电网企业应当根据规划要求,积极开展电网设计和研究论证工作,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设进度和需要,进行电网建设与改造,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上网。
第十二条 [接入系统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接入系统,由电网企业建设和管理。
对直接接入输电网的水力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大中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其接入系统由电网企业投资,产权分界点为电站(场)升压站外第一杆(架)
对直接接入配电网的太阳能发电、沼气发电等小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其接入系统原则上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发电企业(个人)经与电网企业协商,也可以投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