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争议仲裁]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发生争议,可以根据事由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接受调解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裁处。
第二十条 [违规惩处]不执行本规定造成企业和国家损失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级人民政府委托的审计事务所进行审查核定损失,按照核定的损失额赔偿损失。有关罚款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生效]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解释]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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