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行为,保障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并网运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发电机组,是指包括火力发电机组、水力发电机组、核电机组(非核岛部分)、太阳能发电站和风力发电场等在内的所有发电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地(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理的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工作。
地(市)级以下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理的发电机组(不包括分布式发电设施)的并网安评工作参照执行。
第四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通过并网安评。
已运行发电机组涉及并网安全的主要设备或系统经过改造的,应按本办法进行并网安评。
第五条 并网安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绩效;
(二)电气主接线系统及厂、站用电系统;
(三)发电机组励磁、调速系统;
(四)发电机组自动发电控制、自动电压控制、一次调频功能;
(五)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直流系统;
(六)二次系统安全防护;
(七)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直接影响的电厂其它设备及系统。
并网安评具体评价内容按照国家标准《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以及其它相关并网安评标准执行。
第六条 并网安评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编制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计划;
(二)发电企业开展并网安评自查、自改工作;
(三)发电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开展现场查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