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介机构选派人员进行现场查评并形成并网安评报告;
(五)派出机构组织并网安评报告评审并下达审核意见。
第七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并网安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完善并网安评有关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指导、监督和检查派出机构并网安评工作,组织中介机构现场查评人员培训。
第八条 派出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本辖区并网安评实施细则、现场查评标准和中介机构并网安评工作监管办法,明确并网安评报告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和评审完成期限;
(二)负责中介机构并网安评工作管理,公布符合工作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
(三)制定本辖区并网安评工作计划;
(四)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电企业并网安评工作及相关整改工作;
(五)指导、监督和检查中介机构现场查评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六)组织并网安评报告评审并下达审核意见;
(七)组织发电企业相关人员并网安评培训。
派出机构在组织非本辖区电力调度机构调度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工作时,应邀请相关派出机构参加报告评审等工作。
第九条 发电企业是并网安评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工作:
(一)执行派出机构制定的并网安评工作计划;
(二)按照并网安评标准开展自查、自评工作;
(三)选择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四)配合并监督中介机构现场查评工作;
(五)及时整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第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积极配合并网安评工作,参加派出机构组织的并网安评活动,执行派出机构并网安评相关决定。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按照“谁评价、谁负责”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独立、公正、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并网安评工作,对并网安评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中介机构应按照有关并网安评标准对并网安评项目逐一进行查评,不得采取抽项检查的方式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应根据发电企业实际情况,选派符合要求的人员开展现场查评工作。现场查评人员原则上不少于五人,且与被查评企业无直接利益关系。现场查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十年以上在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科研院所或安全评价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的经历;
(二)一般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具备从事并网安评的知识和能力;
(三)身体健康,满足现场查评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