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及其现场查评人员应遵守发电企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并保守企业秘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并网安评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或者举报。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派出机构应将本辖区并网安评实施细则、现场查评标准和中介机构并网安评工作监管办法等文件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于2007年11月27日发布的《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7〕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