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小型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安全监管范围的小型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
本办法所称小型发电企业主要指通过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公共电网的发电企业。
第三条小型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遵循“企业实施,评审机构评审,监管机构监管”原则。
小型发电企业是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
评审机构负责现场评审,按照“谁评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评审意见负责任。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小型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
第四条小型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办理电力业务许可手续或豁免办理电力业务许可手续;
(二)评审期内未发生负有责任的电力事故和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
(三)有关发电机组按照规定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
(四)无其它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小型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按照主要内容符合性确定是否达标,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亲自组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专兼职安全员具体负责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据其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检查考核、“两票三制”、反违章管理、隐患排查治理、设备和缺陷管理、消防管理、应急管理等管理制度,以及运行和检修等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