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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2014-05-05 浏览数:3502


    第六条(年度计划编制)
    (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梳理并于每年8月底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计划报市发展改革委。扶持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应包括:计划申请项目类别、数量、基本情况和扶持金额等内容。
    (二)市发展改革委对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申报的计划进行统筹平衡,结合上海新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开发规模计划,编制提出下一年度扶持资金使用计划,于每年10月底前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申报程序)
    (一)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专项资金年度计划,每半年将组织开展一次奖励项目申报工作。
    (二)项目投资主体应在项目投产发电后,向其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个人光伏项目采取打捆的方式,由各供电公司向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代为申报。
    (三)区县发展改革委按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后,于每年4月、10月底前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四)已列入往年专项资金支持目录的项目不需重复申报。
    第八条(申报材料)
    享受奖励的项目应填写申请表,提供项目批复文件、电网企业出具的电量证明文件。
    第九条(项目审核)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组织专家对已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后形成审核意见。项目评审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项目是否符合本市新能源发展规划、年度开发计划和产业政策等;
    (二)项目是否对推动本市新能源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三)项目是否对促进本市新能源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生产具有良好的带动示范效应;
    (四)项目是否具有良好的节能减排效果;
    (五)按有关规定需要评估和审查的其他事项。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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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文 >> 关注风电运维服务 促进产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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