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风电机组一般以核准建设的风电场为评价单位,其它发电机组一般以单台机组为评价单位,同一个发电企业多台机组并网运行时,一般应当同时并单台进行评价。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 山东能源监管办负责山东省区域内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工作。山东省各发电企业、各级电力调度机构、中介机构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承担相应职责。
第八条 并网安全性评价应当坚持“谁评价、谁负责”、“谁评审、谁负责”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公正、客观、准确。
第九条 山东能源监管办对并网安评工作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山东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现场查评标准和中介机构并网安评工作监管办法,明确并网安评报告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和评审完成期限;
(二)制定山东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山东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三)负责中介机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审核并公布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
(四)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电企业并网安评工作及相关整改工作;
(五)指导、监督和检查中介机构现场查评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六)组织并网安评报告评审并下达审核意见;
(七)对未按规定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并网安全性评价不
合格、未按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的意见进行整改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八)组织发电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并网安评培训。
第十条 发电企业是并网安评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以下要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按照山东能源监管办制定的年度计划制定本单位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自查自评和整改工作;
(二)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履行并网运行机组安全性评价申请程序,向山东能源监管办提交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
(三)选择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四)配合并监督中介机构现场查评工作,明确本企业负责并网安评的领导和管理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协助现场工作。
(五)及时完成有关设备的试验、测试等工作,按要求向电力调度机构书面报送设备参数、定值和试验报告等;
(六)对机组存在的问题、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制定方案,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山东能源监管办、电力调度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下列要求配合做好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