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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

2014-05-21 来源: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 浏览数:3421


  第十五条 发电企业申请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前,应当按照《山东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现场查评标准》的内容进行自查自评。自查自评满足条件后填写《山东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表》(附件1)和《自查评报告》,同时以纸质和电子文档形式向山东能源监管办提出评价申请。
  第十六条 新建、改(扩)建发电机组应当在机组整套启动满负荷试运行完成后,提交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
  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应根据并网安全性评价年度工作计划,提前完成自查自评和整改工作,并提前30天向山东能源监管办提交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
  第十七条 山东能源监管办在受理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7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开展评价工作要求的发电企业,确定现场查评时间。对不符合开展安评工作要求的发电企业,应一次性告知所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根据被评价发电机组的数量、容量,制定详细的评价方案,组织有经验的专家成立专家组,分专业逐条检查评价,撰写专业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 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被评发电企业(机组)基本情况、查评情况概述、必备项目与评分项目评价情况、得分情况、无关项说明、存在的问题或安全隐患、整改项目和建议、评价组结论意见、其他附件等。
  第二十条 发电企业应当针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填写《并网安全性评价安全隐患整改及监控计划表》(附件2),落实具体整改项目的责任人、完成期限。并报送山东能源监管办、电力调度机构,同时抄送中介机构。
  第二十一条 在现场查评结束后,中介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报山东能源监管办。山东能源监管办在接到评价报告20个工作日内,对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评价结论。
  第五章 评价结果与整改
  第二十二条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由“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两部分内容组成。凡未满足“必备条件”或未达到“评分项目”得分合格标准的发电机组,为并网安评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必备项目”应逐项进行对照评价,任一条不满足要求即为“必备项目”不满足要求,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评分项目合格的标准为:
  (一)新建和改(扩)建发电企业(机组):大于或等于总分的85 %;
  (二)并网运行不到20年的发电企业(机组):大于或等于总分的 80%;
  (三)并网运行达20年及以上的发电企业(机组) :大于或等于总分的70%;
  (四)“评分项目”各单元得分率都在60%(含)以上。
  第二十三条 评价不合格的发电机组,在完成整改后向山东能源监管办提出复评申请。复评一般只对评价不合格项目进行。
  第二十四条 并网安全性评价合格但存在问题的发电机组,应当立即组织整改。针对不能完成的整改项目,逐一列出项目的《风险分析报告》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分管领导签字,盖企业公章;已完成的整改项目,出具完成情况的图片资料,并报送山东能源监管办、电力调度机构备案,同时抄送中介机构。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查评报告批复后六个月内对被评价机组进行回访,了解其整改情况。整改回访主要针对发电机组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重点问题、报告评审提出的整改建议的落实情况。并将回访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山东能源监管办。
  第二十六条 山东能源监管办将对发电企业整改措施和整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不定期抽查。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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