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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驻点甘肃监管报告全文(附件)

2014-07-21 来源:国家能源局 浏览数:756


  (五)规范电网企业办理接入并网工作流程
  1.国家电网公司应当简化审批手续,明确办理时限。
按照积极服务、简洁高效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接入并网管理服务工作。认真落实国家能源局《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配套的管理办法,并指导和督促各省公司等所属企业落实到位,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时限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接入并网审核意见。
  2.国家电网公司应当取消不合理的要求。国家电网公司应当停止要求发电企业出具承诺函,承诺可承担弃光限电损失的行为,停止要求发电企业承诺自建送出线路的行为,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出现,并指导和督促各省公司等所属企业落实到位。
  3.甘肃省电力公司应当将上述有关整改要求率先落实到位。甘肃省电力公司应当对照《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上述4 个文件的要求,尽快修订和完善风电、光伏电站接入系统和并网验收管理办法,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规范各环节办理时限等具体内容,受理与答复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确保服务对象的知情权;立即停止要求发电企业出具承诺函的行为,率先在国网公司系统内完成这两项整改工作。
  4.甘肃省电力公司应当加强并网验收环节的管理。甘肃省电力公司应当在并网验收环节严格把关,电源、电网企业在电站建设施工阶段要加强事先沟通与协调,避免因协调、沟通不够,把关不严造成的损失,妥善解决《关于电源并网专线与公网线路交叉跨越情况的通报》(发展〔2013〕92 号)文件中所包含的10 家发电企业遇到的问题。
  5.甘肃省电力公司应当尽快解决局部电网送出受限问题。甘肃省电力公司应当加快酒泉、嘉峪关、武威等局部电网建设和改造进度,解决局部地区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受限问题。
  6.甘肃省电力公司应当加强档案管理。甘肃省电力公司应当建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管理行为,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档案资料真实、完整。
  (六)电网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三公”调度
  西北电网有限公司应当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及时披露信息,严格按照“三公”调度原则开展调度工作。

附件:甘肃电力发展概况
  甘肃电力发展概况
  一、电力工业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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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驻点甘肃监管报告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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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上文 >> 国家能源局发布6月份全社会用电量
阅读下文 >> 2014年上半年全国风电产业发展简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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